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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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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原则》(GB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原则》(GB5125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查检疫总局#于05月01日联合发布,08月01日实行。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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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有关印发<工程建设原则规范制定、修订筹划(第一批)〉的告知》(建标[]77号)的规定,本原则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原则制定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原则,进一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状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照了国内外有关原则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原则共分9章和7个附录,重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原则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原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平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原则执行过程中,但愿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此后修订时参照。
目录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防烟系统设计




4排烟系统设计






5系统控制


6系统施工





7系统调试



8系统验收
—般规定

9维护管理
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
附录B排烟口最大容许排烟量
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本原则用词阐明
引用原则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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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原则。
、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规定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原则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原则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原则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避免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内积聚,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制止火灾烟气侵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方式,将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火灾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分为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

无送风井道,采用风机直接对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的送风方式。

运用火灾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压作用,通过建筑开口将建筑内的烟气直接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
(口)
具有排烟作用的可启动外窗或开口,可通过自动、手动、温控释放等方式启动。

火灾时烟气卷吸周边空气所形成的混合烟气流。烟羽流按火焰及烟的流动情形,可分为轴对称型烟羽流、阳台溢出型烟羽流、窗口型烟羽流等。

上升过程不与四周墙壁或障碍物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烟羽流。

从着火房间的门(窗)梁处溢出,并沿着火房间外的阳台或水平突出物流动,至阳台或水平突出物的边沿向上溢出至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流。

从发生通风受限火灾的房间或隔间的门、窗等开口处溢出至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流。

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位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于蓄积火灾烟气的空间。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

烟层下缘至室内地面的高度。

单位时间内烟羽流通过某一高度的水平断面的质量,单位为kg/s。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启动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关闭,并在一定期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规定,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构成。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平时呈关闭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规定,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起排烟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构成。

机械排烟系统中烟气的入口。

设立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合中,窗扇固定、平时不可启动,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
(窗)
采用在120°C〜150°C能自行熔化且不产生熔滴的材料制作,设立在建筑空间上部,用于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设施。

只与一部疏散楼梯相连的前室。

(居住建筑)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前室。

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前室。


A—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
Ak—启动门的截面面积;
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
Am—门的面积;
Af—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
Ag—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
Al—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AV—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
AW—窗口开口面积;
B—风管长边尺寸;
b一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
dm—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
db一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
D—风管直径;
H一空间净高;
H′—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
H1—燃料面至阳台的高度;
HW—窗口开口的高度;
Hq—最小清晰高度;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
W—烟羽流扩散宽度;
Wm—单扇门的宽度;
Z一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
Z1一火焰极限高度;
Z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
Zw—窗口开口的上缘到烟层底部的高度。
、风速
g—重力加速度;
Lhigh—高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容许漏风量;
Lj—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low—低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容许漏风量;
Lmid—中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容许漏风量;
Ls—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1—门启动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
L2—门启动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她门缝漏风总量;
L3—未启动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
Mρ—烟羽流质量流量;
v—门洞断面风速;
V—排烟量;
Vmax—排烟口最大容许排烟量。
、热量、时间
Cp—空气的定压比热;
F′—门的总推力;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
M—闭门器的启动力矩;
ρ0—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
P—疏散门的最大容许压力差;
P风管—风管系统工作压力;
△P—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
Q—热释放速率;
Qc—热释放速率中的对流部分;
t—火灾增长时间;
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
T0—环境的绝对温度;
△T—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α—火灾增长系数;
αw—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
γ—排烟位置系数;
C0—进气口流量系数;
CV—自然排烟窗(口)流量系数;
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
n—指数。

N1—设计疏散门启动的楼层数量;
N2—漏风疏散门的数量;
N3—漏风阀门的数量。
3防烟系统设计

、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不不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立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立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启动外窗,,。
2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立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立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有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立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规定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1建筑高度不不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不不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种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种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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