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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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适用范围: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该行为的原处罚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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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和依据;
(四)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
(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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