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申请表
申请机构
原许可证编号
原许可证有效期
填表日期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制
申请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络人姓名
电话
传真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及经营业绩情况
(可另附纸张)
申请机构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杭州高新区国家动画产业基地、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发证机关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准予延续的许可证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注意事项
需要延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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