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培训讲义20110830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培训讲义
长沙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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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知识
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容
四、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升级办法
五、个人所得税法相关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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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知识(一)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公布实施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签署第48号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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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这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纳税期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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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旧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比较
修改条款
第三条
第六条
第九条
旧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新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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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说明
一、优化了税率结构。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级次由九级变为七级,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都有所变化。
二、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标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升到每月3500元。
三、延长了申报时间。申报时间由次月七日内改为次月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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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内容比较
修改条款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旧
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第二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新
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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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个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内容说明
1 .减除必要费用的调整。由按月减除2000元调整为按月减除3500元。
2 .减除费用的基础的调整。由每月2000元调整为每月3500元。
3 .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由2800元调整为1300元。(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根据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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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旧税率表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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