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思考.doc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思考
刘洋
摘要: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立合规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不久前国家审计署发布了截至2013年6月全国各级政府债务审计的结果,给出了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的判断。但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庞大,结构分散、权责不明、偿债和预警监测机制缺乏,重筹资轻管理等风险,对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已构成潜在的威胁。如果不加以有效的控制,势必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妨碍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必然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秩序,危及地方政府的信誉和权威,引发财政危机。基于此,本文就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提出几点粗浅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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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财政
一、地方政府性债务形成原因
(职责)不对称
分税制改革后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明晰,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部分支出职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不足,难以满足履行支出职责的需要;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规模偏小,其结果造成地方财政债务严重。
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通过构筑发展平台,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步伐。园区一般采用银行贷款搞基础设施建设,然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土地出让获得收益归还银行货款的模式。但由于土地使用秩序整顿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这种模式随时可能带来“资金链”断裂,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有些债务就转化为政府的直接负债(如农民的补偿)。
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而地方政府有限的财力不足以支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需要的社会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迫使地方政府举债搞建设,来加快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当然为追求GDP,一些地方政府也存在部分公共项目脱离实际需要,一味追求超前的、高标准的建设项目,其结果导致地方政府债务越来越重。
,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在投资决策上,政府性投资项目该不该上,应控制在什么样的规模上,尚未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决策和监督机制;在投资行为上,出于发展经济或其他各种原因,通过银行贷款、担保举债等办法募集资金,上项目上工程,导致投资规模过度膨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同时,一些政府违规担保时有发生,使一些本应属于经营性债务转化为政府的负债,加大了政府的债务负担。
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存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都明确了地方政府并没有举债权。而地方的发展对政府投资的依赖程度大,投资资金需求远远超过了政府当期可动用的财力,各级地方政府通过成立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信托产品等方式筹措资金,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地方政府债务的形成具有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等特点,涉及面广,规模较大。据了解有些地方债务余额已严重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存在很大的债务风险。从涉及的行为主体看,既包括政府和政府部门及投融资机构,也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农民,债务涉及面广给债务清偿带来了巨大困难。
一是对于是否应该举债没有相应的预算约束,导致地方政府随意举债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政府性投资项目在管理上存在诸多缺位现象,财政部门被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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