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相关处室,监察支队:
为促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法制化,经局领导同意,制订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能,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当事人认为各区、县安监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安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安监局依法受理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局法规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设两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行政复议的接待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区、县局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的应予以受理,超过法定规定时间提出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亦可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第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第九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市安监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市安监局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十条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我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
第十二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局长同意后,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在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报局长批准,延长三十日,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若因市安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因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安监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由法规处根据局长授权参加行政复议,有关处室协助法规处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
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住址、工作单位、通信邮编、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
被申请人: ( 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联系方式)
行政复议请求:( 要求撤销或变更某具体行政行为,或要求确认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某法定职责。要求国家赔偿的应写明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事实和理由:( 具体展开,可分条分点阐述)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
附件: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 、要求追加第三人的,请写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2 、委托他人代为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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