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二、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处置图示如下:
【例题】乙公司有一台设备,因使用期满经批准报废。该设备原价为186 400元。累计已计提折旧177 080元、减值准备2 300元。在清理过程中,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4 000元,收到残料变卖收入5 400元,应支付相关税费270元。
要求:编制乙公司的相关会计分录。
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7 020
累计折旧 177 08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 300
贷:固定资产 186 400
(2)发生清理费用和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4 270
贷:银行存款 4 000
应交税费 270
(3)收到残料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 5 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 400
(4)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5 89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 890
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
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当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某项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归为持有待售,但后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企业应当停止将其划归为持有待售,并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较低者计量:
(1)该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归为持有待售之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其假定在没有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情况下原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2)决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额。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这里所指其他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提示】持有待售资产应作为流动资产列示。
【例题•多选题】经董事会批准,甲公司2016年9月3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将位于城区的办公用房转让给乙公司。合同约定,办公用房转让价格为6 200万元,乙公司应于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上述款项;甲公司应协助乙公司于2017年2月1日前完成办公用房所有权的转移手续。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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