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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该建筑公司以劳动合同中规定"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向死者家属提出的应支付孙某在工伤死亡后的一切费用的赔偿请求。死者家属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承担孙某工伤死亡事故的责任,并支付有关费用。
处理结果
仲裁机构:发生因工伤亡等职业灾害,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侵害,而用人单位对遭受职业灾害的劳动者负有赔偿责任。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不具法律效力。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该建筑公司支付包括治疗费、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供养费等各项总计79800元。
案例评析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该建筑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孙某本人也在合同上签了字,该公司的做法似乎有理有据。其实不然,这份合同中有关"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他相类似的有如"合同期内不准结婚"的条款的劳动合同,也都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2
劳动维权录:我不要保险
案例3
2019年7月,25岁的女工徐某到一家商务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签订至2009年7月。
2019年12月,徐某结婚怀孕;2009年3月,公司经理与徐谈话,要她签订一份协议:因徐怀孕不能工作,自愿要求回家休息,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自负社会保险费及生育证明等相关费用。并称,徐若不同意,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
徐不同意签字,公司随即以徐“旷工”为由而解雇她。
解析
1、以不签协议即解除合同来强迫对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解析
2、协议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和劳动法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职工怀孕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
3、徐某有权拒绝签署违法条款,即使签字也归无效,因为劳动合同的法定性在于,当事人不得以任意性规范更改强制性规范,违反后者的约定条款无效。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不得要求担保;不得收取财物
,不得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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