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省物价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类
1、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流程图
向社会公告
通知申请人
到窗口提出申请
邮寄申请
省政务服务中心取号
省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省物价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
在受理后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不包括现场勘查时间)
申请人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发放证书
承办机构:行政审批办服务电话:62999821 监督电话:62629192
二、行政处罚类
第2-13项行政处罚流程图
简易程序
两人以上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调查违法事实
收集必要证据
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结案
执行
归档(结案后30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
承办机构: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服务电话:62618237 监督电话:62675177
一般程序
两人以上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立案
制作《立案呈批表》
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在听证7日前)
听证程序
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
举行听证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
对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
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后,依法作出决定,复杂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
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
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结案
归档(结案后30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
承办机构: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服务电话:62618237 监督电话:62675177
三、行政强制类
14、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流程图
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证明的
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采取暂停相关营业措施
制作并送达《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
经营者消除了上述违法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其相关营业
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承办机构: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服务电话:62618237 监督电话:62675177
15、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流程图
制作送达《查封、扣押相关证据决定书》及财物清单
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再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制作并送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调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证据可能损毁或当事人可能转移财物
承办机构: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服务电话:62618237 监督电话:62675177
16、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流程图
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当场清点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制作并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财物清单
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查清违法事实,认定其违法性质,进入价格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无法认定该证据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解除证据保存措施
制作并送达《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调查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承办机构: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服务电话:62618237 监督电话:62675177
四、行政确认类
17、价格成本监审流程图
经营者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定价成本监审意见之日起5日内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
成本局接受成本监审委托
成立成本监审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人员,细化工作步骤,设计成本调查表
现场查看经营者生产线、材料仓库、机器设备、产品生产、包装、入库,掌握经营基本情况(廉政风险点)
审核成本资料,发出《成本监审告知书》,听取经营者的反馈意见。
制作成本监审文档卷宗。
查看财务报告、账簿和凭证,收集成本监审资料。
联系被监审单位,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从接件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工作,提交成本监审报告。情况复杂的,经省物价局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核定定价成本。(廉政风险点)
撰写成本监审报告。
集体审议成本监审报告,分管局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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