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1总则
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1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保护半径Monitoring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6区域报警系统LocalAlarm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Alarm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CenterAlarm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注:①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②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
、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
(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总面积不超过400㎡,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总面积不超过100㎡,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
;
、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夹层。
5系统设计
。
,宜留有一定余量。
,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
,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应符合下列要求:
,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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