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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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保险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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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解释与完善
——在管辖制度中人本思想的解读
大丰市法院吴汉国季军坤
关键词:管辖权人本思想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住所地投保人住所地受益人住所地
内容摘要:把被保险人的人身纳为保险合同标的物范畴是管辖权制度中人本思想的初级解读;把投保人、受益人住所地纳为保险合同管辖权考量的选择因素则是人本思想的高级升华。
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分歧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一般会依据《保险法》向被保险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保险公司则以人身不是保险合同的标的物进行抗辩,认为案件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案件的管辖权应当属于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含人身,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保险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是人身保险合同标的物应当涵盖人身。该观点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道理,理由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而生命健康权的权利主体是人本身,故此类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当然是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保险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被驳回。
另一种观点是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标的物。该观点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纠纷的管辖应当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的规定,健康和生命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但是作为保险对象的人身体不是保险
标的物,所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原因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之所以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如下:一是法律规定本身不明确以及对规定的不同解读。《诉讼法》规定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和保险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两者规定没有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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