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教学目的和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及其法律后果;培养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学课时:2学时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1、广义:指一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2、狭义: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 特点: 1、主体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且仅指中国公民; 2、责任特征: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组织管理特征:企业主对企业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并可以直接支配;即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4、权利特征:投资人对企业事务有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完全按照自己意志去经营企业;
5、性质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一般情况下不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缺点
1、优点:
个人独资,设立容易;
规模较小,灵活多样;
个人经营,效率较高;
有利于吸纳劳动力,增加就业;
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
2、缺点:
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知识和能力有限;
经营规模有限;
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存续时间较短。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特征
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
企业资格与业主资格的重合性
承担责任的无限性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解散、终止和事务管理等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法》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申请并取得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资格的,具有一定经营能力的人。
1、相同点:
由自然人申办;有自己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投资人均承担无限责任。
2、不同点:
两者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分别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1987,国务院)
个人独资企业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设立;个体工商户可以一户为单位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对职工人数无限制;个体工商户要求雇工在8人以下;
个人独资企业在登记时可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并依据其申报情况以个人或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就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两者在设立条件上是有交叉的,因此,符合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可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季节性经营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含义和基本原则
(一)含义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企业守法经营,诚实信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3、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中国籍);
投资人是指向企业投入资金、实物的人。法律规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指明了投资人的人数和主体资格要求。投资人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能够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合法要求包括:一是不得侵权;二是不能有伤社会公共利益和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劳务"出资。(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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