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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审监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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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十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本章修改10条,新增2条)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概念--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概念辨析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生效法律文书
……生效的裁判有错误
……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没有专设的程序
——纠错程序
——裁判生效后2年内(3个月)
——上一级法院或者----原审--
/ 效力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略)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造论简介
1程序整体改革
2再审之诉的建立
3检察院抗诉问题(对法院执行可否抗诉——此次修法内容。第235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4再审事由(前次修法:检察院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同一。此次修法增加------)
第二节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一、提起再审的条件
……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即本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
“调解书”过去规定在司法解释中,此次修法则明确规定。
二、提起再审的程序
(-)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民事诉讼法198条第1款:
院长发现……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交权)
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决定权)
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原终审法院再审的)。
(二)最高法院、上级法院提起再审
1. 最高人民法院:
提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 上级人民法院
提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对院长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第三节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一、民事抗诉的概念、性质、意义
概念
性质……行使法律监督权、检察监督权
特点:(非事先、事中监督)

、执行活动监督

监督权设置缘由
二.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
(一)客体条件……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具有法定事由(07年已修改):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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