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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专项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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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确保先进单位建设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分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以县、县级市为主,可适当包括部分农村居民较多的市辖区,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以市辖区为主,可适当包括社区中医药服务开展较好的县级市。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总体规划,制定《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负责组织检查评估,审核确定先进单位名单,对先进单位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与效果评估。
第四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筛选确定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名单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负责辖区内各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自行制定本辖区内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及建设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原则上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应为省级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含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周期。
第五条地级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对拟申请创建先进单位的地区进行审核,负责辖区内各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申请成为先进单位的主要程序:
(一)拟申请创建先进单位的地区按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开展建设并适时开展自评。
(二)自评合格的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样式附后)。直辖市的区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对提出申请的地区进行审核,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审核合格的地区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审核形式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自行制定。
第七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每年9月至10月期间组织对本年度申请创建先进单位的地区进行集中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采取直接检查与间接检查相结合,具体检查评估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检查评估合格的地区名单,经专家组集中审议后报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审定合格的地区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国中医药报社以及各相关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社会公示。对于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地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授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5年。
第九条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行荣誉称号有效期满复核制度,对于期满后复核不合格或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地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自动废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于每年3月底前向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印发期满告知通知,督促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期满的地区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将与每年的检查评估工作同步进行。
复核采取重点指标重点复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下列地区可申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核:
(一)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5年有效期满的。
(二)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满5年的。
(三)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荣誉称号5年有效期满的。
复核合格的地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继续授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5年。
第十一条被授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或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和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区))荣誉称号的县(市、区)占所在地级市或直辖市县(区)级行政区划80%以上,并均在5年有效期内的,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将授予“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5年。
第十二条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应制定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5年工作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次年3月底前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于4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后实施。直辖市工作规划直接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工作规划应对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和《全国社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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