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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公司食品安全卫生工作,预防和控制肠道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有效提高
我公司的卫生水平,保障广大员工及客户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传
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公司特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范围
公司食堂设备设施、卫生、食品及饮用水
二、检查内容
1、公司食堂卫生安全:围绕公司集体用餐食品安全,按照《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主
要检查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物中毒预防控制措施、从业人员体检培训、环境
卫生、设备设施、原料采购、食品储存、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留
样管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公司饮用水卫生:公司切实解决饮水问题,提供开水或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对自
备水源、供水设施及管道的防护和管理,落实清洗消毒措施。自备水源应经所在区卫生部门
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三、检查安排
公司食堂安全领导检查小组不定时对公司食堂进行抽查,每月至少一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公司食堂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公司卫生专项检查活
动,加强组织领导,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有机结合,把公司食堂食
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将宣传教育贯穿始终、完善制度贯
穿始终、落实责任贯穿始终、检查指导贯穿始终,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检查效果。公司各块负责人要密切配合,要根据区政府相关要
求,努力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在全区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公司食堂,充分发挥示
范食堂的引领和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我公司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硬件设施,使我公司食堂
从采购、加工、个人卫生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三)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公司领导要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培训,认真组织学
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督促公司切实落实餐饮服务第一责任人责任,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盲点、不留死角。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
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
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
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
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学校的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
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
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
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
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
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
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
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
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
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
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
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
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
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
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
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
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
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
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
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
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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