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宪法实施的途径及特征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宪法实施的途径及特征。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宪法实施的途径及特征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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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实施的途径
(1)宪法的执行:宪法执行的主体为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2)宪法适用:宪法适用的主体为司法机关,但是对宪法能否在具体的案件中被引用,存在不同的看法。最近宪法司法化讨论的就是宪法能否被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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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力和权利;
(2)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二、宪法实施的特征
: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包括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和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
①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是指在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存在实施宪法的问题。
②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是指宪法实施需要通过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行为实现,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是宪法实施的主体。
宪法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宪法的实施不单纯是宪法本身或者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宪法实施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综合因素。法律敎育网
宪法实施的最高性是指宪法实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不仅直接约束国家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而且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具有最高的约束力。
宪法实施的原则性是指宪法的实施过程表现为宪法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总体上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这种原则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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