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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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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创办厅》是云中青院创作的网络小说,发表于晋江文学网,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5篇,供大家参考选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5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篇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创办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创办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建科[2022]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创办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规程》的通知
(闽建科[2022]4号)
各设区市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篇2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手段》的通知(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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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创办
【发文字号】闽价服[2022]43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模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手段》的通知
(闽价服[2022]438号)
各市、县物价局、创办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测验区经济进展局、交通与创办局:
现将《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手段》印发给你们,请专心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
2022年11月14日
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手段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模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次》、国家和本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等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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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适用本手段。
第三条本手段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供给政策优待,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创办,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给,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应按其职能辅助价格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视和管理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概括定价权限按《福建省定价目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或保本为原那么,同时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才能,切实表达政府赋予的各项政策优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创办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本金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开发创办本金、税金和利润三片面构成。
(一)开发创办本金
1、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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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工程前期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结)算工程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等费用。
4、住宅小区根基设施创办费:指在住宅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创办的住宅小区根基设施(含小区绿化、道路)创办费,以及经批准创办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创办费。
5、管理费:指开发创办经济适用住房期间合理支出的各项组织管理费用。管理费合理支出总额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指开发创办经济适用住房期间为筹措资金合理支出的贷款利息。贷款总额最高按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5目费用之和的70%计算,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税金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待政策的规定计算。
(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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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八条以下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由政府承受的工程外根基设施创办费用;
(二)按规定免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按规定减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住宅小区内经营性用房和经营性设施的开发创办费用及其他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四)开发创办(经营)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经营性设施的开发创办费用及其他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五)各种集资、赞助、捐赠等费用;
(六)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七)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创办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计入住房价格的费用。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在工程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创办的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工程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创办(经营)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前核算开发创办本金并提出书面定价建议,按照价格部门规定的表格填报经济
适用住房工程价格和开发创办本金,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有定价权的价格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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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开发创办(经营)单位定价建议应供给以下材料:
(一)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书面建议;
(二)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工程根本处境表、基准价格工程构成审核表;
(三)经济适用住房创办的立项、用地批文和规划、用地、施工许可证以及征地创办规划红线图、小区规划图(含配套工程图)等相关证明文件并附复印件;
(四)经济适用住房本金处境,包括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根基设施创办费、贷款利息等开发创办本金的证明材料及原始凭证,概括按照《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本金监审手段》的相关规定填报;
(五)开发创办(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六)价格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供给的材料。
第十一条价格部门在接到开发创办(经营)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建议后,应实时对申报材料举行审查。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按照定价程序和规定的时限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工程核定的,其工程中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应当按照相关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接洽机构审核确认的标准计算。其中:对已开工创办并结算的,按审定的工程结算价确定;对已开工创办未结算的,按经创办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价确定;对未开工创办的,按相关部门评审或确认的工程预算造价确定,或嘱托工程造价接洽机构举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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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不具备按工程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在普遍住宅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或其他存量房经移交或收购转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地可在本金监审根基上,综合考虑当地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承受才能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
第十四条价格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本金监审,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的各项费用审核。对专业性强、费用分摊界定难度大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篇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定>的实施手段》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粤建法[2022]11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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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模范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定〉的实施手段》的通知
(粤建法〔2022〕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创办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工程质量的监视管理,模范住房城乡创办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的质量监视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创办部《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定〉的实施手段》,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定》的实施手段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工程质量的监视管理,养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好,模范住房城乡创办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的质量监视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创办部《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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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视管理,适用本实施手段。
第三条住房城乡创办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创办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视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与修订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视检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监视察觉的涉及工程主体布局安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处境,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工程质量监视机构(以下简称监视机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视管理的概括工作,主要包括对创办工程工程质量实施监视和依照嘱托权限执法,定期对工程质量状况举行统计分析,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创办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嘱托监视机构开展其它相关工作,并办理嘱托手续。
第四条监视机构受理创办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应当要求创办单位提交工程工程以下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视申报(登记)表;
(二)创办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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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举行招标投标工程工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篇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创办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创办
【发文字号】闽建办[2022]17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创办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创办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2022]178号)
各设区市创办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厦门市潭综合测验区交通与创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创办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创办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建办〔2022〕14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创办系统新闻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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