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机制,保障学校教育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由校级公共收支预算和二级单位收支预算构成,相关职能部处(以下统称部门)是编制校级公共预算的主体,学院和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实体(以下统称二级单位)等编制本单位预算,全资及控股的法人单位独立编制预算,报学校备案。
第三条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确保经费安排客观合理,编报程序合法合规,预算执行严肃有效。
第四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全面完整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年度预算草案,对预算编制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学校预算管理规章制度;
二、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三、落实和分解学校预算任务;
四、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和分析,编报财务决算草案;
五、指导二级单位预算编报和执行。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编报归口管理业务预算和本单位经费预算,并对归口管理业务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具体分工如下:
一、发展规划处负责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基本建设和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工作;
二、科学技术管理部负责科研经费预算编报,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工作;
三、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教学经费预算编报,负责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工作;
四、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奖助学金预算编报工作;
五、人事处负责人员经费预算编报工作;
六、国际合作处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编报工作;
七、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物业费和采暖经费预算编报工作。
第十条各二级单位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编报本单位收支预算,定期编报单位财务决算,接受学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目标编制财务预算,按规定向学校报送财务决算。
第三章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转结余预算和学校基金预算四部分。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能够合法取得非偿还性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财政补助收入是学校从中央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四部分:
一、教育经费拨款是指学校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教学类经费拨款,分为基本支出拨款和项目支出拨款。基本支出拨款包括生均定额拨款、专项及一次性补助拨款;项目支出拨款包括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教育教学改革、捐赠配比、基本科研业务费和管理绩效等拨款。
二、科研经费拨款是指学校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科学研究经费拨款,包括科技三项费、大型科研设施维护费、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关经费等。
三、基本建设经费拨款是指学校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项目拨款,包括军工条件建设和一般建设项目经费拨款。
四、其他经费拨款是指学校从其他部门取得的拨款,包括住房改革拨款、留学生奖学金拨款、政府特贴拨款、地方财政拨款等。
第十五条事业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附属活动取得的收入。分为三个部分:
一、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从事教学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资源调节收入、测试化验加工收入、停车位收入、期刊收入、网络服务收入、考试报名费、阅卷收入、教室及场馆使用收入等。
三、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承接国家科学研究、科技攻关任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第十八条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一、投资收益是学校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二、利息收入是学校存款利息收入;
三、捐赠收入是学校获得各类捐赠形成的收入。
第十九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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