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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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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篇1
申请人:曹x,女,1986年10月16日诞生,汉族,住阳新县大王镇下海村七组。
托付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骆珍贵,程凌。
被申请人:伍xx,男,1963年8月1日诞生,汉族,无职业,住阳新县兴国镇东岳路35号。
申请事项:
1、恳求依法强制执行(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担当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2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xx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全都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归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厉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阳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x
篇三:强制执行申请书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依据:()深宝法民初/重字第号民事判决/调解/裁定书。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拒不全面履行生效判决。
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此致
篇四: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根本状况)
被申请人:(同上)
恳求事项:
强制执行χχ市χχ号行政惩罚打算书。
事实和理由:
(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及有关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惩罚,以及执行结果等)
鉴于上述状况,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2
申请执行人刘备(又名刘玄德),男,745年12月1日诞生,汉族,西蜀国人,系西蜀国皇帝,住西蜀国四川成都皇宫。
被执行人曹操(又名曹孟德),男,746年10月3日诞生,汉族,魏国人,系魏国皇帝,住魏国首都洛阳皇宫。
恳求事项:要求按(987)三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曹操的返还战马五十万匹和战衣战袍六十万套,以及赔偿经济损失费三百万元人民币。
申请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财物返还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审理结案,被执行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于987年5月11日生效。截止今日,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执行人曹操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表达法律权威性和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震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此申请,恳求贵院准时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曹操履行上述申请事项,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准时爱护。
此致
三国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备
xxxx年8月11日
附:
1、三国人民法院(987)三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1份。
2、刘备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3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赐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4
申请执行人:依玛士(上海)标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宅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6号天建大厦1015-1016室
负责人:屈晶职务:经理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北京绿顿乳业有限公司
住宅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宏大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陶友情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恳求事项
(20xx)顺民初字第6797号民事判决书,马上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淌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担当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xx)顺民初字第6797号民事判决,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淌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拖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恳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依玛士(上海)标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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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