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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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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是盘活存量土地、强化节约集约用地、适时补充耕地和提升土地产能的重要手段。下文是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最新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难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敬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爱护自然与人文景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作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相关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技术性、服务性等详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爱护、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激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利用社会资金参加土地整治活动。
利用社会资金参加土地整治活动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其次章规划与安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爱护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
第九条土地整治规划报送批准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实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看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条土地整治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与农业发展、林地爱护利用、水利建设、产业布局、环境爱护、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相连接。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注意爱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名胜古迹等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一条土地整治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整治区域现状分析;
(二)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
(三)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和预防措施;
(四)重点整治区域布局;
(五)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
(六)资金运用和效益分析;
(七)整治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实行年度安排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安排,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年度安排,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明确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规划、年度安排依法确定后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因国家政策变动、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灾难等缘由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根据原编制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爱护区、地质遗迹爱护区、饮用水水源爱护区、森林、湿地等重点爱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
禁止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围湖造田、围垦河道。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根据项目实施管理,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根据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担当单位,详细负责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担当单位应当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安排,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可行性探讨报告应当附具项目区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等相关图件,专家论证看法,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看法,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以及协议等资料。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村庄改造、搬迁,须要拆除合法建筑物的,应当征得建筑物全部权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审核通过后,项目担当单位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
项目担当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看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
第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与预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不得擅自变更。因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变更项目设计与预算的,不得降低项目设计预设的工程质量等级和耕地质量等级。
第十九条项目担当单位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运用等状况依法实施监督。
其次十条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平整、沟渠涵闸、防护林网等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所在地村民干脆实施。
其次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项目设计须要剥离耕作层表土的,应当先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耕地质量建设。
其次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项目设计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其次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担当单位应当刚好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根据规定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应当刚好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合格的,应当刚好进行竣工验收;评审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其次十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刚好组织相关专家,根据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项目所在地群众代表参与。
验收合格的,应当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书面整改看法。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担当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及资金运用状况向社会公开。
其次十五条对相宜整体开发的土地整治项目,经依法流转后,可以由社会组织投资经营。投资经营主体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社会资金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与投资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和竣工验收。
其次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财政奖补、民办公助等方式,激励、引导、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投资建设干脆受益的土地整治工程。
第四章后期管护
其次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担当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工程设施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土地权利人办理移交手续。
其次十八条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工程设施移交后,应当确定工程设施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工程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管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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