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多数当事人诉讼
第一节共同诉讼
第二节第三人诉讼
第三节代表人诉讼
界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三个基本点
因民事权利与利益发生纠纷诉诸法院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受法院裁判拘束
甲、乙共有的鱼塘
丙的稻田
丁的稻田
诉讼之一:
甲乙诉化工厂
诉讼之二:
丙丁诉化工厂
红光化工厂
第一节共同诉讼
本节要点
共同诉讼概述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概述
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
法律上的分类: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
意义:
1、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
2、可以避免法院对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的处理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一) 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特征:
;
;
、合一判决。
(二) 必要共同诉讼的成因
在司法实务中,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因主要有:
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
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诉适用意见》规定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
,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与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为共同诉讼人。
,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债权人向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
(四)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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