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standard for Graphic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CJJ 67-95
条文说明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城市规划学院
前言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7)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同济大学建筑城市规划学院主编,上海市园林设计院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的《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95),经建设部1995年7月25日,以建标[1995]427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清将意见函寄同济大学建筑城市规划学院。
本条文说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1 总则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是规划设计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50年代,大多数参照苏联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图。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风景园林事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内容和项目,规划设计图例图示也浩繁纷呈,差异颇大,不够统一。为了使风景园林制图的常用图例图示规范化,达到统一,以提高绘制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图的质量和效率,适应当今信息时代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研究了建国以来风景园林图例图示的基础上,将其系统化,适用于风景名胜区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图、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图、树木形态的表达,包括枝干与树冠的立面图示。
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内容非常丰富,而且在不断更新充实,本标准所制定的图例图示不可能包罗万象,只能是常见的、基本的图示图例,凡未规定的可依据以下原则和规律进行派生:
(1)图例图示的形象应简明、清晰、美观。
(2)图例图示的形象应与代表性实物形态特征或国内外常用符号相一致,如地界、各种道路、管线等图例均以线型形象标识;用地类型图例则采取面状各种图形符号标识;风景名胜区中的景点均以圆形外框,内加该景点的代表性景物形态特征或国内外常用符号,前者如古建筑图例,后者如宗教建筑图例;风景名胜区中的服务设施、运动游乐设施图例均以方形外框,内加该服务设施点的形态特征或国内外常用的符号,前者如运动场图例,后者如停车场图例,,,,-,,,,,,,,,。
本标准所列的图例图示,仅表达其形象,具体尺度大小,应根据图纸的比例、设计的深度及图面的效果来确定。
风景园林制图有时仅用图例图示尚不能完全表达规划设计意图时,可进一步用字母、数字、文字等另行注明,如种植设计图中表达三棵香樟树时,,在注以香樟等。
除本标准已制定者外,风景园林制图涉及到地形、建筑、城市规划等内容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如《地形图图式》(GB 7929-87)、《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建筑制图标准》(GBJ104-87)等。
2 风景名胜区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图例
风景名胜区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图例,主要适用于1:2000-1:50000比例的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图纸。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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