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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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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
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现公布自治区公安厅送审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在12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邮政编码:530012
2、电子邮箱:gxfzb@
3、联系电话:0771-2823295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政府部门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政府批准建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政府财政保障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化、职业化队伍。
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团体等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伍。
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等专职从事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第四条【建立和撤销】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并报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组织机构】经批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六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日常运行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自治区财政应当对贫困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给予支持。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站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第七条【政府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积极指导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项目有关前期工作,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投资许可手续。
规划部门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城乡规划,依法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的选址、定点和审批等工作。
国土部门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编制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及其队员的编制核定工作,并将表现优秀的专职队员纳入事业编制。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系,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共用经费、消防业务经费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专职消防队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辖区内专职消防队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职责】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辖区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在辖区内开展防火巡查;
(三)掌握辖区内道路、水源、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四)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辖区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统计辖区接警出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数据,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消防文员职责】消防文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从事以下工作:
(一)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消防窗口受理服务、接听119火警电话、受理“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等;
(二)对社会单位开展日常防火检查;
(三)协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建设工程备案抽查,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条【政府专职队建队范围】下列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和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街道;
(四)全国和自治区级重点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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