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五十四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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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防治的组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监测预警、调查以及防治工作,组织研究和推广综合防治的办法。
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释义】本条是关于草原生物灾害的防治及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等农药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要做好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防治的组织管理工作。重点强调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对该项工作的组织管理,是基于生物灾害的突然性、暴发性、时效性和艰巨性的考虑,只有政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才有可能在暴发初期迅速对其防治。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作好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监测预警、调查以及防治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和推广综合防治的办法。当前,我国草原的鼠害、病虫害和外来毒害草毒害草非常严重,特别是在我国的西部草原地区,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另外外来物种的侵袭,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如南方的紫茎泽兰,新疆巴音郭勒草原的马先蒿等一批外来物种已经对当地的草原植被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二款是一项禁止性条款,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这里所谈的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主要指用于消灭和防治鼠虫害和外来物种的药物、生物制剂等。农业部于2002年颁布第199号公告,公布了禁止使用的高毒、剧毒农药类别,包括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眯、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酸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17种。另外,还公布了甲胺磷等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鼠害、虫害是我国草原最为严重的生物灾害之一,种类多,暴发频繁,分布面积大,危害程度重,对草原生态环境的破坏作用很大,加剧了草原退化、沙化,制约着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鼠害以群居、暴发和地下活动的方式,对草原形成严重危害。近年来,受气候变异、草原退化等因素的影响,草原鼠害问题愈加突出,严重制约草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草原上鼠种高达80多种,其中造成严重危害的有15种,主要是高原鼠兔、达乌尔鼠兔、喜玛拉雅旱獭、三趾跳鼠、五趾跳鼠、大沙鼠、长爪沙鼠、子午沙鼠、草原鼢鼠、高原鼢鼠、中华鼢鼠、黄兔尾鼠、松田鼠、布氏田鼠、草原兔尾鼠等。主要分布在我国新疆、青海、甘肃、宁夏、陕西、四川、内蒙古、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北等11省(区)。据
“九五”期间统计,(次),(次)。,,按灾区草地平均损失鲜草40公斤/亩,,每年损失鲜草110亿公斤,折合人民币11亿元。鼠的危害是多重的,除大量啃食牧草,与牲畜争食外,更为严重的是挖掘洞穴、拱抬土丘,破坏草原植被,不仅使草地生产面积减少,植被覆盖度降低,严重的地方,寸草不生、土壤裸露、黄沙漫漫,完全失去放牧价值,引发严重的水土流失和沙尘暴的发生,威胁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在一些鼠害严重的区乡牧民难以摆脱贫困已被迫转移,出现了“鼠进人退”和生态难民。据统计,仅四川、青海、甘肃三省的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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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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