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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业务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一、会计核算的原则
1、公司会计核算的会计期间为月份、季度、年度。月份、季度、年度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2、公司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凡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量、服务质量、考勤工时、设备利用、货物的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类资产的盘盈、盘亏、损毁等环节,原始凭证必须完整,确保原始记录的及时、准确、真实。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或汇总的原始凭证。
3、公司的记账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
4、公司的收入和费用计算按照相互配比的原则。
5、公司的各项财产物资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6、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7、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涉及外币的业务时,按发生的当日或当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市场汇率的中间价折合本位币记账。
8、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
9、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0、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具体会计准则、公司《财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正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为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公司应结合生产经营的特点,确定具体的核算流程和方法,核算流程和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变更。
3、公司财务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本公司的业务特点,制定会计科目。
(二)设置会计账簿
1、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2、总账和明细账应定期打印,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审核人员和财务主管签字或盖章。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三)填制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据名称、填制凭据的日期、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凭据单位或个人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且金额不得更改。
(4)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据。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 出纳人员应对现金收款出具收款收据,并及时存入银行账户;对现金付款应在付款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对银行付款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银行付讫章。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报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报告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领导人、日期和报告字号等内容。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生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入库的凭据或签章。
(8)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3)、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2)使用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4)除结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原则上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如果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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