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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宪法思考.pdf.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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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4 -07 -09作者简介:刘丽雪(1989—),女,河北大城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原理与实践。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宪法思考刘丽雪(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24)[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其中,宪法法律系统又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维护宪法权威和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培育全体公民的宪法信仰,促进宪法实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宪法;权威[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 -5918(2014)17-0054-03doi: / --029[本刊网址]进入深水区和攻坚区的中国,因为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利益主体多元化和民众需求多样性使得如此庞大的国家机构实现良好运转的困难重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要性20世纪80年代为缓和日益复杂的社会事务与相对集中的公共权力间的矛盾,许多国家和地区试图通过重新配置公共权力提高国家管理的弹性与韧性。国家管理也逐渐向国家治理演变,这不是简单的词语变化,而是观念的转变,治理一词不仅将民主、协商、责任、平等等诸多价值融合其中,而且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家管理的成本与风险,相对于垂直统治有具有巨大的灵活性。治理不同于统治,在主体方面,统治是单一的政府或其他国家公共权力,而治理的主体则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均可成为治理主体;统治的权力性质表现为强制性的,而治理既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但更多的是协商的;从权力运行方向上看,统治表现为自上而下的运行,治理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的则是平行的权力运行;另外,治理所作用的范围也远远大于传统政府统治领域。所谓国家治理,是指主权国家的执政者及其国家机关为了实现国家的发展目标,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协同经济和政治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一起,共同管理公共事务,推动政治、经济和社会其他领域协同发展的过程。国家治理体系具体应用到中国而言,就是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治理国家的制度体系,涉及到经济发展、社会福利、科技创新、环境安全、国际交往等诸多领域的制度安排。国家治理体系是由宪法法律系统、政治权力系统、市场经济系统、社会组织系统以及思想文化系统等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就是要通过不断调整以适应时代特点,通过改革和完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推动各项制度日益科学和更加完善,实现认为国家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的衡量标准首先是公共权力的运行是否制度化和规范化;第二是民主化,即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第三是法治,即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第四是效率,即国家治理体系应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第五是协调,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治理到社会治理,各种制度安排是否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相互协调,密不可分。我国公权力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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