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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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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
夏、商、西周是我国奴隶制的形成和发展时期。早在公元前21世纪,我国的原始社会就已解体,开始过渡到奴隶社会。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发展的转折点。
夏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和法律的产生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同时,也开始形成奴隶主阶级的法律思想。
自夏以后,我国奴隶社会经历商、西周两个朝代,奴隶制度得到了较充分的发展。在此时期中,奴隶主阶级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夏、商、西周奴隶主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是利用神权思想和宗法思想进行统治,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这一时期的主要法律思想,是以奴隶主的神权法思想和以宗法为核心的礼
治思想。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第一节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
1、背景
恩格斯曾指出国家的形成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个是“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另一个是脱离人民群众的“公共权力的建立”。这两个方面, 夏代已初具规模。相传从夏禹开始已把居民分成九个地区来进行统治:“芒芒禹迹, 划为九州”(《左传·襄公四年》) , 并曾“铸九鼎, 象九州”, 而且, 夏朝已经有了刑狱和军队。
2、渊源
相传夏朝也有法律,“夏有乱政, 而作禹刑”(《左传· 昭公六年》) 。
商朝的刑法总称“汤刑”。“商有乱政, 而作汤刑。”(《左传· 昭公六年》) 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 极为残酷, 除割鼻、断手、刖足等肉刑外, 还有炮烙、剖腹、活埋、醢( hǎi) 脯( 把人剁成肉酱或晒成肉干) 等酷刑。
3、内容
㈠神权法思想:是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它以“天命”“天罚”观念为主要内容。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
⑴夏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首创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力图神化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权力,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⑵殷商时代,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突出表现在:①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上帝是商王的祖先;②商王豢养了一批神职人员;③占卜的形式固定,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④商王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
⑶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
4、特点
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法思想, 就是他们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
(1)崇尚暴力,专讲刑杀,而不任德教;
(2)笃信上帝,专事鬼神,而不注重人事。
5、意义
第二节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1、背景
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德"以德配天"说。西周奴隶主贵族和殷商一样,在思想上仍然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但是他们面临着一个难题,那就是殷商统治者一再宣扬的"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为什么商会灭亡,周会取而代之呢?周公于是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2、渊源
西周的刑法也很繁酷,《尚书· 吕刑》说: 西周有五刑, 即墨、劓、􋸲、宫、大辟。据说五刑之律有三千条之多。
3、内容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商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所以天命归殷。现在殷已失德,上帝就把天命转归于周,周王就成了天子。
4、特点
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 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 即“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 就是说, 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 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 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 就是说, 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 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礼与刑在适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 但“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 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 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 如犯上作乱、“放
弑其君”、“不孝不友”、“贼杀其亲”等, 也要处以刑罚。当然, 即使用
刑, 他们也常常享受各种特殊照顾。
5、意义: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②它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第一节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
1、背景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我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夫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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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