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出租车费报销规定
学院出租车费报销规定
第一条为既便于工作,又有效节约交通费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格控制出租车费支出,杜绝浪费。员工因公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报销出租车费:
1、因公携带贵重或大宗物品或现金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
2、迎送客人(有客人同行的);
3、任务紧迫,不乘出租车难以完成任务的;
4、由于工作,夜间无其他交通工具或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
5、其它紧急情况。
第三条员工报销销出租车费,应提供有效出租车票,并详细细注明乘车日期、事由、始落点、实际费用用,按财务报销程序报销。出租车费不得混混杂在其它费用内报销。
第四条员工因因公外出乘坐公交车的交通费按以上规定予予以实报实销。
第五条出租车费(包括括市内公交车费)每月月底前报销完毕,下下旬发生的车费最迟可延至下月八日前报销销。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律不得报销。
第六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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