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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_地方法规_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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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江苏江苏苏苏省燃省燃气气气管理气管理条条条例条例例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务委员员会公告告第97号
(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务委员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050401 实施日期:20050701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五章燃气器具管理
第六章设施安全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经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务委员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命财产安全和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和经营企业的
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
修、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
价、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供应、规范服
务务、合理收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
步,加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规规划规划划划与与与与建建建建设设设设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制燃气专
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置应当城乡统筹、布局合理。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
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
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
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专业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展改
革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和使用。
第九条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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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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