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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好版)单位“劝退”员工要给经济赔偿金
(完好版)单位“劝退”员工要给经济赔偿金
单位“劝退”员工要给经济赔偿金
企业以为财务经理渎职又找不出凭证磋商与其排除劳动合同律师以为———
事件回放
小艳2006年5月到某科技有限企业工作,担当财务部经理,月薪6000元。她和企业签署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没想到,2008年5月,企业股东层发生变化。在财务清点过程中,企业发现账务存在应收账款挂账没法回收、复印件发票报销等问题,金额达数万元。
企业以为,小艳作为企业财务负责人工作渎职,对这些问题应负主要责任,但又没有凭证,为此决定对她做劝退办理。
小艳赞同排除劳动合同,但以为企业应支付给她相当于两个月薪资的经济赔偿金。
在受到企业拒绝后,小艳准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律师解读
北京上德律师事务所的梁枫律师以为,该企业以小艳工作渎职为由与她磋商排除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方排除劳动合同,所以应按小艳入职时间至2008年5月在企业的任职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小艳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赔偿金。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排除劳动合同
并与劳动者磋商一致排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经济赔偿按劳
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向劳
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赔偿金。
假如劳动者存在过失,比方严重渎职,徇私作弊,给用人单位造
成重要伤害,单位能够随时通知劳动者排除劳动合同,在这类状况下
能够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但单位在这类状况下排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预先对重要伤害做
出界定。单位应经过规章制度进行书面形式量化,比方规定达到10000
元则为“重要伤害”,单位可与员工排除劳动合同。
不然,一旦员工拥有异议,单位可能拿不出有关依照,进而致使单位排除合同后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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