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岚综实管社〔2014〕261号
关于开展2014年秋季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4年秋季我区各类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的范围对象
(一)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可向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处负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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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下同)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在职(岗)教师;
(二)教师资格种类及学历条件要求
。
,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 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其他大专及以上学历;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其他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参加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不能等同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通过国家有关学位(学历)认证机构的学历鉴定,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三)下列情况之一,暂缓参加本期教师资格认定:
,与现任教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未满一年,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未满一年的申请人员;
,2013-2014学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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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教师资格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且未满5年的人员;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中作弊受到处分且未满3年的人员。
(四)《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网上申报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申请人员应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报名,逾期不能补报。
(一)网上申报时间: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24日。
(二)网上申报事项
1.“中国教师资格网”的网上申报功能分为"参加全国统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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