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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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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培训和工作评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五)其它医疗卫生机构
,应遵循本规范。
、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业务培训、考核评估。
三、内容
(一)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二)新生儿保健
,由助产单位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表、卡),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儿童每年2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1次。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和口腔卫生行为指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

四、要求
(一)专业机构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专业人员
,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三)业务用房
(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1)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15平方米。
(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两间;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当地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配置用房,面积参照本规范执行。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四)各专业门诊设施设备
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见附件)。
五、评估
(一)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儿童保健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儿童保健工作网络建设情况、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儿童健康水平改善情况进行评估。
(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实施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考核评估。
附件
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门诊名称
诊室设置和面积
诊室设施
儿童生长发育门诊
诊室2间,测量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4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软尺、X片阅片灯等。
儿童营养门诊
诊室1间,营养指导示教室1间,监测评估室1间。不少于3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皮褶计、食物模型、食物量具等。
儿童心理卫生门诊
诊室2间、心理行为、智力测查室各1间,治疗室2间。不少于60平方米。
心理行为测查量表和工具、心理行为干预辅助设备等。
儿童康复门诊
诊室1间,评估室1间,运动康复室1间(100平方米),语言训练室1间,仪器康复室1间。不少于150平方米。
相关康复器材和设备等。
眼保健门诊
诊室1间,验光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50平方米。
标准对数视力表(灯光箱)、儿童图形视力表、色盲检查图谱、眼位板、眼底镜、裂隙灯、视力筛选仪、眼瞬息图像筛分仪、点状视力检测仪、弱视矫治系列设备等。
听力保健门诊
诊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30平方米。
额镜、耳镜、听力筛查仪、耳声发射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多频稳态测听仪、声阻抗仪等。
口腔保健门诊
诊室及检查室共1大间,辅助用房2间。不少于40平方米。
牙科治疗椅、消毒设备、光固化机、儿童口腔预防保健等相关材料和用品等。
健康教育室
健康宣教室1间。不少于20平方米
电脑、电视、DVD机、投影仪等。
相关医技设备:血分析仪,尿分析仪,显微镜,酶标仪,X光机、牙片X光机、B超、脑电图机、微量元素测定仪、生化分析仪、骨密度检查仪等。
全国儿童保健
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
一、目的
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并早期发现异常和疾病,及时处理和转诊。降低新生儿患病率和死亡率,促进新生儿健康成长。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新生儿。
三、内容与方法
(一)访视次数

(1)首次访视:在出院后7日之内进行。如发现问题应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诊。
(2)满月访视:在出生后28~30日进行。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
,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3日内进行。符合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为高危新生儿。
(1)早产儿(胎龄<37周)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2500克)。
(2)宫内、产时或产后窒息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及颅内出血者。
(3)高胆红素血症。
(4)新生儿肺炎、败血症等严重感染。
(5)新生儿患有各种影响生活能力的出生缺陷(如唇裂、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以及遗传代谢性疾病。
(6)母亲有异常妊娠及分娩史、高龄分娩(≥35岁)、患有残疾(视、听、智力、肢体、精神)并影响养育能力者等。
(二)访视内容

(1)孕期及出生情况:母亲妊娠期患病及药物使用情况,孕周、分娩方式,是否双(多)胎,有无窒息、产伤和畸形,出生体重、身长,是否已做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等。
(2)一般情况:睡眠、有无呕吐、惊厥,大小便次数、性状及预防接种情况。
(3)喂养情况:喂养方式、吃奶次数、奶量及其它存在问题。

(1)体重
1)测量前准备:每次测量体重前需校正体重计零点。新生儿需排空大小便,脱去外衣、袜子、尿布,仅穿单衣裤,冬季注意保持室内温暖。
2)测量方法:称重时新生儿取卧位,新生儿不能接触其它物体。使用杠杆式体重计称重时,放置的砝码应接近新生儿体重,并迅速调整游锤,使杠杆呈正中水平,将砝码及游锤所示读数相加;使用电子体重计称重时,待数据稳定后读数。记录时需除去衣服重量。体重记录以千克(kg)为单位,至小数点后2位。
(2)体温
1)测量前准备:在测量体温之前,体温表水银柱在35摄氏度(℃)以下。
2)测量方法:用腋表测量,保持5分钟后读数。

(1)一般状况:精神状态,面色,吸吮,哭声。
(2)皮肤黏膜:有无黄染、紫绀或苍白(口唇、指趾甲床)、皮疹、出血点、糜烂、脓疱、硬肿、水肿。
(3)头颈部:前囟大小及张力,颅缝,有无血肿,头颈部有无包块。
(4)眼:外观有无异常,结膜有无充血和分泌物,巩膜有无黄染,检查光刺激反应。
(5)耳:外观有无畸形,外耳道是否有异常分泌物,外耳廓是否有湿疹。
(6)鼻:外观有无畸形,呼吸是否通畅,有无鼻翼扇动。
(7)口腔:有无唇腭裂,口腔黏膜有无异常。
(8)胸部:外观有无畸形,有无呼吸困难和胸凹陷,计数1分钟呼吸次数和心率;心脏听诊有无杂音,肺部呼吸音是否对称、有无异常。
(9)腹部:腹部有无膨隆、包块,肝脾有无肿大。重点观察脐带是否脱落、脐部有无红肿、渗出。
(10)外生殖器及肛门:有无畸形,检查男孩睾丸位置、大小,有无阴囊水肿、包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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