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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定继承.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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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定继承
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也叫无遗嘱继承, 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二)法定继承的特点
1、规范具有强制性
2、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3、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一)遗嘱在先原则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案例:付某的遗产应首先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
付某死后遗留4000元存款和家用电器等日常生活用品。付某有二个儿子和二个女儿,二个儿子和大女儿都已经参加工作而独立生活,只有小女儿还在大学读书。在料理完父亲的丧事后,付某的二个儿子和大女儿协商四个兄弟姐妹平均分割父亲的遗产,但付某的小女儿对此表示不同意。她提出父亲生前曾给她留有一份书面遗嘱,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指定由她一个人继承遗产中的存款4000元。其哥、姐认为其父亲有偏心,所立遗嘱不公平,应当依法定继承,由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四个兄弟姐妹平均分割父亲的遗产。
请问:继承开始后,付某的遗产应首先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办理?
解析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继承和遗赠适用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本案中,付某生前自愿立下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把自己的4000元存款留给没有生活来源的小女儿,且其并没有取消其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故这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首先按照遗嘱继承。即付某遗产中4000元存款由其小女儿继承。对付某遗留的家用电器等日常生活用品,由2个儿子和2个女儿平等继承。也就是说,付某的小女儿按照遗嘱继承4000元遗产后,仍然有权依法定继承取得其他遗产。
(二)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适用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和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嘱人放弃受遗赠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按照法律规定,依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相互扶养关系确定的。
包括: 1、配偶:—必须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2、子女:—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养子女只能是养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子女是继父母和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孙子女外孙子女
6、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继承人的范围,各国不同。最广的如联邦德国,实行血亲属物限制主义,即凡血亲(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不论若干亲等均可继承。
但现代民法的趋势是逐渐缩小继承人的范围,如法国民法最初规定旁系血亲是二亲等以内均可以继承(《拿破仑民法典》第755条)。现在则缩小到六亲等(现行民法典第755条)。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旧中国民法限于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联邦德国以国库为最后的法定继承人;
瑞士民法以地方自治团体为法定继承人;
其他国家虽未规定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属国家,但并不以国家为继承人。 各种法定继承人间有一定顺序。凡有顺序在前的继承人时,顺序在后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事实婚姻)
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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