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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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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8日起施行。
代市长张兵
2013年7月18日
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和公民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办法在所辖地区内的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和爱国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县级以上爱卫会由宣传、农办、发改、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环保、建设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卫生、工商等成员单位组成。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协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由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组织制订爱国卫生目标和计划。
第九条国家机关、部队、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划,建立健康促进与教育机构,完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网络,有目标、有计划地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的健康促进与教育专业机构应当加强对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监测评价。
爱卫会负责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动员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参与健康促进与教育行动。
宣传、文化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能和业务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各类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行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结合有关教学内容和行为规范的培养进行系统的健康教育。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规范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禁止和限制吸烟的公共场所、区域,加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或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烟草广告,控制烟草促销活动;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控制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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