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言
邵阳学院是2002年3月由原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原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其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58年7月创建的邵阳师范学院。2011年11月获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优师为先、立德树人”的办学理念,以“明德、求真、共生、超越”为校训,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依法治校、改革兴校、人才强校、特色铸校、勤俭办校”的办学方略,注重人本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创新发展,立足湘西南、辐射周边、面向全国,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社会良知和敢于担当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成省内有优势、国内有影响的应用型本科大学,为区域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服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邵阳学院”,英文名称为“Shaoyang University”(缩写SYU)。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为邵阳市大祥区学院路七里坪。实行多校区办学,分为七里坪校区(邵阳市大祥区学院路七里坪)、李子园校区(邵阳市邵水西路3巷28号)和江北校区(邵阳市江北状元洲)。
学校域名为:
第四条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办,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
第五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德才兼备、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原则,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社会良知和敢于担当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学校立足湘西南、辐射周边、面向全国,建设成为省内有优势、国内有影响的应用型本科大学,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组织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聘用教职员工,调整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条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以工学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构建与应用型大学相适应的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
学校鼓励、支持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培育新的学科专业增长点。
第十一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其他形式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实行学分制。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招生。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针对不同学科专业特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积极倡导和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七条学校坚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积极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八条学校坚持教育国际化战略,实行开放办学,依法自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组织与结构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二十条学校的领导体制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邵阳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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