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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柏浪涛
博主按语:
经对比,此版本和14年版本毫无差别(比14年版本的还细),就用以前整理的这个呗。
第一部分方法论
一、考查目标
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
。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常考的知识板块有:
(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从逻辑上看,这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情,最后得出结论。
博主补充: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年卷二12题)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考察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洗钱罪的认定
第一部分:通用解题思路
解题思路:如何避免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口号,就要求定罪时遵循规范的判断方法。定罪活动基本上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但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做无罪处理。
第二部分:本题解题思路
本题正确的推理应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目的的实施贷款诈骗,在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自己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那么该自然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该自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犯罪所得收益及其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罪所得实施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因此,D选项错误。
从操作上看,这是一个互动往返的过程,需要考生不断往返于案情与法条之间,努力将二者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
案例分析题不可能像单选题一样只考一个考点,而会考查多个考点。这些考点分散隐藏在案情巾。这就要求考生具有将众多考点进行综合联系的能力,不能只看一点,不及其余。例如,考题有时会将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将罪数与累犯联系起来,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死刑联系起来,将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联系起来。
。
案例分析题也是一种文字表达题。特别是近几年有些真题的提问只有一句话:“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解答这种题,就要求具有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答案的能力。例如,有些考生将案情所涉罪名作为一级框架来组织答案,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解答策略
虽然案例分析题层出不穷,但是仍有一定的解答规律。根据多年总结的规律,在解答时可采取以下策略。
:找关键行为。
(1)先瞄一眼提问,看是“一句话”式提问,还是分步式提问。如果是“一句话”式提问,那么在读题时应全面仔细。如果是分步式提问,那么在读题时应注意分步提问中的要点,比如人物、关键行为等。
(2)在第一遍读题时,以“人物”——“行为”为线索,厘清案情主线,明确“有什么人”,都实施了“什么关键行为”。所谓关键行为,是指在刑法上有意义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至于无关紧要的琐碎行为不用关注。建议在读题时,用笔将“人物”和“关键行为”的地方都划出来,为下一步做准备。
:找对应考点。
在读完题后,就会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了解。接下来就开始解题:
(1)先逐个分析各个关键行为,看构成什么罪。这就要用到罪与罪区分的知识。
(2)再综合联系,看各个行为之间有什么联系,各个罪名之间有什么联系。这就要用到一罪与数罪的知识。
(3)然后再分析各个“人物”(犯罪人)的关系,看是共犯关系,还是单独犯罪。对有些犯罪结果是共同负责,还是各自负责。这就要用到共同犯罪的知识。
(4)接下来再分析犯罪人所构成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这就要用到犯罪形态的知识。如果题中没有问到犯罪形态,就不需要关注这个问题。
(5)最后再分析有没有责任年龄、自首、立功、累犯等涉及从重从轻等法定量刑情节。
注意:只需要关注法定的量刑情节,至于酌定的量刑情节无需关注。当然,如果题中没有问到这些点就不需关注这些问题。
:查漏补缺。
再次迅速浏览一遍案情,然后再检查一下自己解题的要点,看有没有遗漏的事实和考点。如果没有问题就开始写答案。
:表述清晰。
(1)如果提问是分步式,也即问一步、答一步,则写答案比较简单。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在重审阶段要检查各步的答案之间有没有矛盾之处。有时答第一问,感觉没问题,但是答到第二问、第三问,发现照此推理下去,结论会有问题。这就要求在写答案前务必将各步答案整体理一遍,做到整体合理,不要写着写着发现矛盾,中途夭折,然后又推倒重来。这会浪费很多时间,并且造成心慌。
(2)如果提问是“一句话”式,也即“请根据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写答案就有组织框架结构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一级框架的确立。应以什么标准作为一级框架行为主体行为罪名
合理的做法是根据行为主体来设计一级框架。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有多个行为主体,是将二人的共同犯罪放前面,还是将各自单独犯罪放前面合理的做法是将共同犯罪放前面。分析完共同犯罪,再分析各自单独犯罪。
在将行为主体作为一级框架后,在行为主体之下,应将行为作为二级框架。对行为的安排,应根据行为的时间先后顺序来排列答案。
确定好以行为作为二级框架后,就可以写实体内容了。写实体内容时,应注意横向的而的问题和纵向的深度问题。写实体内容,只需写要点,不要在横向上把面扯得很广、面面俱到,也不要在纵向的深度上过分深入分析、拔不出来。重要的是写要点,主要是写“有什么行为,构成什么犯罪”,然后写一两句理由根据,但不需要写法条根据(如根据刑法第××条),更不需要写出量刑(判多少年)。
“一句话”式提问的答题模板
(一)两个行为主体(共同犯罪部分)
1.(第一个行为)两个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2.(第二个行为)两个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如既遂、未遂、中止等。
(二)行为主体甲(单独犯罪)
1.(第一个行为)行为主体甲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2.(第二个行为)行为主体甲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三)行为主体乙(单独犯罪)
1.(第一个行为)行为主体乙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2.(第二个行为)行为主体乙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三、真题演练
(2004年·)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分析:
:找关键行为。
(1)先瞄一眼提问,发现是“一句话”式提问,这就要求在读题时全盘注意,
(2)在读题时,找出“有什么人”,都实施了“什么关键行为”。在题中用笔划出。
:找对应考点。
(1)先一一分析各个关键行为,看构成什么罪。
①甲乙共谋人室抢劫,乙望风,甲人室实施。
结论:两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②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结论:甲放弃抢劫,也即巾止抢劫,另起犯意,欲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③甲逼迫丙脱光衣服,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
结论:甲实施了新的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④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结论:甲实施了新的犯罪:盗窃罪。
⑤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
结论:甲、乙销售赃物,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4年时,该罪叫做销售赃物罪)。
(2)再综合联系,看各个行为之问有什么联系,各个罪名有什么联系。这就要用到一罪与数罪的知识。在本题中,会产生联系的是上述②行为与④行为,④行为与⑤行为。
首先,看②行为与④行为。由于②行为巾,甲是放弃了抢劫罪,这种放弃不是临时性停顿,而是终局性结束,而且是主动放弃,所以构成抢劫罪中止。犯罪中止是一种终局性形态。在同一个犯罪中只能出现一个终局性形态,也即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之间是排斥关系,不能并存。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就意味着抢劫罪的终局。
然后,甲又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接着又实施了盗窃罪。注意,由于前面的抢劫罪已经是犯罪中止,呈现了终局性形态,因此千万不要将甲盗窃的结果算到抢劫的头上,认为甲构成抢劫罪既遂。甲是抢劫中止+盗窃既遂。毕竟,抢劫罪既遂要求财物是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抢来的,而盗窃罪是使用平和手段转移来的。
其次,看④行为与⑤行为。甲实施了盗窃罪,然后将赃物让乙出卖。根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原理,盗窃后销赃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为没有侵害新的法益,从始至终只侵害了同一个财产权,因此不需要再单独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不需要数罪并罚。
(3)然后再分析各个“人物”(也即行为人、犯罪人)的关系,看是共犯关系,还是单独犯罪。对有些犯罪结果是共同负责,还是各自负责。这就要用到共同犯罪的知识
在本题巾,甲乙是共谋抢劫,在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后,两人的共同犯罪也就结束了。甲此后的行为都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因此,就抢劫罪而言,甲是抢劫罪中止,乙是抢劫罪未遂。因为乙并没有放弃抢劫意图,而实行犯甲的放弃中止,对帮助犯乙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乙构成抢劫罪未遂。
甲又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该罪与乙无关。
甲又实施了盗窃罪既遂。注意,该罪也与乙无关。因此,甲的盗窃既遂的结果不能算到乙的头上,认为乙构成抢劫既遂。因为乙在前面一旦构成抢劫未遂,这就是一种终局性形态,不可能再就抢劫罪构成既遂。更不能认为乙也构成盗窃罪既遂,因为乙虽然客观上在帮助甲盗窃,但是乙主观上没有帮助甲盗窃的认识。
最后,甲欺骗乙说“这是抢来的手表”,让乙拿去出卖。对此甲的销赃行为不需要再单独定罪处罚。乙的行为也是销赃行为,也不需要单独定罪处罚。注意,其一,虽然乙实施了销赃行为,但并不代表乙前面构成抢劫既遂或盗窃既遂。其二,乙对赃物的来源有认识错误,主观上以为是自己抢来的财物,而客观上实际是他人偷来的财物。在产生这种认识错误的时候,应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如果乙主观知道是他人偷来的财物,并代他人销售,那么乙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乙主观上以为是在销售自己和他人一起抢来的财物,所以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能因为乙客观上销售的是他人偷来的财物,就给乙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最后再分析有没有法定量刑情节。
①甲构成抢劫罪的中止形态,犯罪巾止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乙构成抢劫罪未遂,犯罪未遂也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需要说明的是,这一考点即使没有答出来,也是不会扣分的。)
②甲是抢劫罪实行犯,是主犯。乙是抢劫罪帮助犯,是从犯。从犯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查漏补缺。
迅速再次浏览一遍案情,然后再检查一下自己解题的要点,看有没有遗漏的事实和考点。
可能的新发现:人户抢劫。人户抢劫是抢劫罪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或称法定刑升格条件)。由于甲、乙是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所以这个情节对甲、乙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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