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职业技术学院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车辆管理,合理安排用车,提高服务质量和车辆使用率,充分发挥现有车辆的作用,确保行车安全,降低车辆运行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使用本着“严格管理,保障安全,加强服务,保证重点,合理调配,增效节支”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车辆使用范围主要为:
1、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用车;
2、学校来宾的迎送用车;
3、院领导公务用车;
4、各处室紧急公务用车;
5、财务运送、支取大额现金用车;
6、学院紧急事宜或突发事件用车;
7、学院统一安排的外事活动、重要会议、学习参观用车;
8、学院统一安排的离退休人员集体活动用车;
9、教职工、学生或教职工家属大事急事或重症急病用车;
10、经领导批准的其他用车。
第二章 车辆使用及调配程序
第四条 学院车辆由司机班设班长一人按审批程序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车辆派遣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公务用车应在保证院领导用车、学校重大活动用车及接待任务用车有空余的前提下,按照“缓事服从急事,一般服从重点”的原则,根据审批权限,由司机班长统一调度派车。
第六条 乘车人员不能顺路办私事拖延用车时间,否则,司机有权提出质问并不予等待。
第七条 各处室、系部申请用车须提前预约,填写《用车申请单》,如实说明用车时间、人数、到达地点、用车性质等情况,由各处室、系部主要领导签字后,衡水市(含各县、市)用车经财务处长批准,省内用车经主管财务(后勤)副院长批准,省外用车由院长批准。司机班长按轻重缓急安排用车,原则上能合并的合并。遇有特殊情况可由财务处直接派车,事后补办手续。用车人用完车须在《出车登记表》上签字,否则,不予核算司机出车补助和车辆用油。十八路公交线路500米以内市区办事非特殊事项原则上不予派车。
司机凭《出车单》出车,每月凭《出车单》汇总公里数及出车补助。
第八条院领导用车统一调配。要优先安排按有关规定上下班或休息日需接送的领导用车及主要领导公务用车。衡水市(含各县、市)用车和主要领导外出用车可直接通知司机班长安排。省内用车由主管财务(后勤)副院长批准,省外用车由院长批准,并通知司机班长派车,司机班长要做好用车记录,用车领导要在《出车登记表》上签字。
第九条外宾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出车登记表》上签字的,车辆回院后由派车人审核后代签。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和非公务性质用车。
第三章 车辆维修及维持费报销程序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由财务处在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定点单位中选择1-2家作为我院定点维修单位,定期由财务处统一结算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严格修车审批制度,首先由司机提出修车申请,写出维修部件及原因,经司机班长核实并经定点维修单位做出维修预算,报请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才能在指定的维修单位修理。如车辆在外地出车途中出现故障,并确需就地修理时,由出车司机电话向司机班长说明情况,司机班长请示有关领导后进行修理,并由乘车人在修车单据上签字。
第十三条 车辆加油市区实行定点刷卡加油,油卡由学校统一办理,每月根据出车里程核对司机用油情况,根据车型和车况确定用油标准。
第十四条 车辆有关费用(如过路费、过桥费等)由司机先行支付,回校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与管理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凡出车、维修、保养,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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