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1
新闻侵权相关的法律 - 2 -
《论我国舆论监督的性质和存在的问题》——陈力丹 - 2 -
《对新闻价值的再认识》——黄旦 - 3 -
《从新闻来源失实看媒体承担的有限法律责任》——强月新 - 6 -
《隐私权与知晓权:冲突及平衡》单波 - 7 -
《重建新闻客观性原理》单波 - 9 -
《新闻传媒的消费主义倾向》秦志希 - 12 -
《关于新闻的商品性问题的思考》单波 - 14 -
《论消费文化语境下新闻传媒的变异》秦志希 - 16 -
《群体性事件中的舆论特征分析》秦志希 - 17 -
《对新闻真实及“宏观真实论”思维的反思》秦志希 - 18 -
《我国当前传媒与公共领域问题研究现状与反思》强月新 - 20 -
《新闻传媒的消费主义文化变异》秦志希 - 22 -
《论新闻传播中的公共利益原则》罗以澄 - 24 -
《20世纪西方新闻与大众传播理论概观》石义彬、单波 - 25 -
《诊断中国传媒娱乐化》李良荣 - 27 -
《“舆论绑架”与媒体逼视——论公共媒体对私人领域的僭越》陈力丹 - 28 -
《论我国新闻学想像力的缺失及其成因》单波 - 29 -
《制度变迁视野中的美国新闻娱乐化现象初探》秦志希 - 30 -
《》陈力丹 - 31 -
娱乐新闻的负面影响(来源未知) - 33 -
《用自信的微笑应对2044年报纸消亡的预言》陈力丹 - 33 -
《试论传媒假事件》陈力丹 - 34 -
《西方消息写作的特点》 - 36 -
《规范传媒的庭审报道》陈力丹 - 37 -
《信息公开——通向中西方理解与沟通的道路》单波 - 39 -
《媒介融合与新闻传播教育的“融合”》单波 - 39 -
《舆论监督与企业的危机公关》陈力丹 - 40 -
《大众传媒和消费主义扩散》秦志希 - 40 -
《当代中国媒介风险报道透视》秦志希 - 41 -
新闻侵权相关的法律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机制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禁止“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民法通则》:“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伤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早在李某案件曝光之初,《南方都市报》、《民主与法制》等媒体就发表过关于未成年人案件报道的探讨,认为这种狂欢式舆论、媒体炒作太过,本案当事人的名讳不宜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嫌疑人是否犯罪及何种犯罪皆在未定状态,还须检察院审查,律师要搜集辩护证据,最终经法院二审终审。案件没到检察院,电视台就把嫌疑人满世界游街示众,法律何在?人权何在?
《论我国舆论监督的性质和存在的问题》——陈力丹
我们需要辨证一下政治角度的和学术角度的“舆论监督”,这是本文的目的。
一、我国的舆论监督通常是媒介监督
所谓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利用各种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和社会现象以及国家公务人员和一般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实施的检查、评定和督促。它以舆论为表现形式。(李卓钧)
我们现在说的“舆论监督”与本来意义的舆论监督差距较大。由于现代社会的公众意见主要通过大众传媒来表达,因而人们常常把舆论等同于大众传播媒介,赋予其“舆论界”之称,无形中自然存在的客观的舆论监督,变成了媒介监督,而且主要是指媒介的批评性报道。这里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舆论监督是客观存在的公众意见的无形压力,而媒介监督不能不带有媒介本身的主观意图,以及利益集团对它的操纵。大众传播媒介理论上应代表舆论,但能不能真正地代表舆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我国的媒介监督某种程度是党政权力的延伸和补充
我国的大众传播媒介都是国有资产,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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