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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讲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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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讲稿
一、认识《民法典》
民法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
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
书”,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
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对我国现行民
事法律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的法典化盛事,充分体现了
以良法保善治、以法典增福祉的编纂初衷,具有重大而深远
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
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
以及附则,《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法律问题及解答
(一)老吴与老伴膝下既无子女,亲属也距离较远。他
们担心年老后无人照顾,有什么好的解决方式吗?
答: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
者个人成为扶养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
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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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二)老李是一名受人敬重的老党员,生前曾说想在死
后捐献器官、遗体,不过未留下书面材料和遗嘱,此时家人
能决定捐献吗?
答:可以。
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
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
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
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老马年事已高,意识逐渐不清醒,他担心自己以
后的监护问题,应该怎么做?
答:老马可以在意识清醒的时候为自己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
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
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四)老王生前先后立下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
哪份遗嘱为准?
答:以最后一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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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
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
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同时再做一点补充,如今以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的情
况越来越多,想用这种方式,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民法
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
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等信息。
(五)老王去世后,有人在网上对其侮辱诽谤,家属能
否维权?
答:可以。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
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
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六)老王立下遗嘱,房子由儿子继承,但希望照顾他
多年、无子女无房产的保姆继续居住,可以怎么做?
答: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保姆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
《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
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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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
要。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
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
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
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
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
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七)侄子、外甥有继承权吗?
答:特殊情况下有。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
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
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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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老谢去世后留下遗产,无人继承或受遗赠,这些
遗产归谁?
答: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
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九)老王与老伴育有一子。但是,早年因为对儿子的
结婚对象不满意,产生激烈矛盾后互不联系,甚至不准备将
遗产留给他。然而,随着年岁的增长,儿子逐渐悔悟,老吴
应该原谅他吗?
答: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①遗弃被继承
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②伪造、篡改、隐匿
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③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
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行
为,而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
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十)胎儿尚未出生,是否具有继承权?
答:胎儿有继承权。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
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
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十一)小明尚年幼,家人因新冠疫情被隔离,谁来照
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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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
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
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十二)小刚7岁时,将父亲送给他的一块手表卖给了
二手商店,父母可以要求商店退回吗?
答:可以要求退回。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三)13岁的小王使用妈妈的手机玩游戏,并且在妈
妈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游戏充值了5万元,妈妈事后发现了可
以追回钱款吗?
答:可以追回。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
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
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十四)小花被父亲虐待,父亲被法院撤销监护权后,
还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吗?
答: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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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十五)小芳在12岁时遭受性侵,她后来学了更多法律
知识,20岁时想起诉索赔,诉讼时效过了吗?
答:没有。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
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十六)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
之前发生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答:由卖家承担。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
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
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
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七)小周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结果被身后驶来的
一辆自行车撞伤,对方意图逃走,周围又没有摄像头,小周
可否扣留对方的自行车?
答:可以,属于自助行为,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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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处理。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
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
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十八)小孙路遇小孩落水,积极跳入水中实施营救,
但在营救过程中造成了小孩局部受伤,小孙需要对此承担责
任吗?
答:不需要。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
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十九)小张遇一男子正对女性施暴,阻止男子施暴过
程中致对方受伤,是否需要赔偿?
答:合理限度内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赔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
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
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十)小张在阻止施暴男子的过程中手机被对方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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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索赔?
答:可以直接向施暴男子进行索赔,若该男子逃逸或者
无力赔偿,被救女子应当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
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
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十一)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对外开放收费,
小区内公共电梯内贴广告的收入,属于谁?
答: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
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
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
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
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
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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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
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
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
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
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二十二)小刘在小区中散步时,被居民楼上掉落的物
品砸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答: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
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
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
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
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
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十三)一对夫妻为琐事吵架,两人都提出离婚,于
是一起到民政局办理手续,如何避免冲动离婚?
答:为了防止夫妻冲动离婚、轻率离婚,规定了为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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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
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
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十四)小王的男友患有重大疾病,但一直对小王隐
瞒,婚后小王发现这一情况,可以请求离婚吗?
答: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
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十五)夫妻离婚时,孩子过了哺乳期但不满两周岁,
原则上应当由父母哪方抚养?
答: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
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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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
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十六)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债务不用共同偿还?
答: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
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
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
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
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十七)离婚时,此前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是否有
权利请求补偿?
答:有。《民法典》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
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
方权益的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
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
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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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小周借钱被要求支付额外的高额利息,小周
可以不付额外的利息嘛?
答:可以。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
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
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
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
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十九)小李发现有人在某网络平台上散布自己身患
传染病的虚假信息,他能要求平台删帖吗?
答:可以搜集侵权的初步证据,通知网络平台删帖。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
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
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
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
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
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
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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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十)小刘参加了单位组织的一场篮球赛,和对方球
员发生规则允许范围内的碰撞,导致其手臂骨折,他可以向
对方请求赔偿嘛?
答:《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若对方非故意且
无重大过失,不得请求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
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
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
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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