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 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 年)精神,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推广应用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充电设施建设等财政资金。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通过我市公交行业综合补贴予以支持。
中央、省财政安排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部门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按照《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 号)规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项工作,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拟定每年的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绩效。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交委、建委、科技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城管委、公安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职责分工,提出年度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建议,按照批复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做好推广应用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推广应用资金,审核推广应用资金使用方向,按规定和程序将推广应用资金纳入预算报经审议后及时核拨资金,并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项目审核,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推广应用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审计局负责对推广应用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八条推广应用的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车按照财建〔2013〕551 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地方财政(含省、市补贴)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补贴原则上按照与中央 2013 年补贴标准 1:1 的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乘用车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包含中小客车竞价收入中安排的
1 万元)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 60%。
公交车、专用车扣除中央、省的补贴后,未高出常规公交车、专用车的价格部分,市财政不再予以补贴。
第十条实行政府采购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价格是指新能源汽车中标价格。
第十一条对除个人投资建设的自用充电桩(机)以外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桩(机)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配套配电设施),原则上按经有财政投资评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投资额可给予(不含土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对于经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要保证至少 5 年的正常连续使用,如果在不到 5 年内因拆除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被补贴方必须退还财政补贴金额。
第四章资金支出计划编制和下达
第十二条每年7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下一年度推广应用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下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和相关依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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