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货物贸易收付汇管理制度
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的主要工具和报关规范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第一节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对其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由商务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办理
目前,我国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主要包括: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等。
第二节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
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
自由进出口货物和技术
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
国务院令第3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一、禁止进口货物和技术
类别
目录
具体商品和技术
货物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商品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1)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
(2)为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国际条约协定公布的。
(1)属于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
(2)犀牛角、麝香、虎骨(世界濒危物种)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涉及生产安全、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旧机电产品类。
(1)旧压力容器类
(2)电器、医疗设备类
(3)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
《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由原《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四、五批合并修订而成,涉及对环境有污染的12大项84类固体废物。
包括:废动植物产品、矿渣、废药物等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1)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
(2)履行《危险化学品和鹿特丹公约》和《有机污染物斯德哥尔摩公约》。
(1)长纤维青石棉
(2)二噁英等
类别
目录
具体商品和技术
货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禁止进境的货物。
(1)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有关动植物及产品;
(2)动植物病源害虫及动物尸体、土壤;
(3)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
(4)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或压缩机;
(5)滴滴涕、氯丹;
(6)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依据海关规章停止进口或不得进口的货物
(1)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
(2)旧服装
(3)Ⅷ因子制剂等血流制品
(4)氯酸钾、硝酸铵
(5)禁止进口和销售10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
技术
依据《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目录》有关规定,不得进口的技术。
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化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消防、电工、轻工、印刷、医学、建筑材料等技术
一、禁止出口货物和技术
类别
目录
具体商品和技术
货物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五批商品
第一批:
(1)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
(2)为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国际条约协定公布的。
(1)属于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
(2)犀牛角、麝香、虎骨(世界濒危物种)
(3)发菜、麻黄草(有防风固沙作用)
第二批:
保护我国匮乏的森林资源。
木炭
第三批
合并修订而成,涉及对环境有污染的12大项84类固体废物。
包括:废动植物产品、矿渣、废药物等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1)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
(2)履行《危险化学品和鹿特丹公约》和《有机污染物斯德哥尔摩公约》。
(1)长纤维青石棉
(2)二噁英等
类别
目录
具体商品和技术
货物
第四批:
天然砂。
硅砂、石英砂;其他天然砂。
第五批:
森林凋落物和泥炭
(1)腐叶、腐根、树皮等;
(2)沼泽中、地上植物枯死、腐烂堆积而成的有机矿体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不得出口的货物。
(1)未定名的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物;
(2)原料血浆;
(3)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产品;
(4)劳改产品
(5)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或压缩机;
(6)滴滴涕、氯丹;
(7)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技术
依据《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目录》有关规定,不得出口的技术。
涉及渔牧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造、测绘、集成电路制造、机器人制造、卫星应用、计算机网络、空间数据传输、中医医疗等几十项技术。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管理制度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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