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页码,1/2
【标题】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水利电力
【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7年03月31日
【生效日期】 1997年03月31日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和鼓励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具有供水作用的水利工
程。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单位),都必
须遵守本办法。利用水利工程的扬水设施排除地面积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的
职责,具体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调整工作,协调处理供水价格争议,监督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实施。
第五条 进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定价、统筹兼顾和讲求效益的原则,实现社会效
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作用。
【章名】 第二章 供水价格的分类与核定
第六条 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不同的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排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和水力发电用水
价格。
第七条 农业用水(排水)的价格,包括基本水价和水量水价。基本水价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农民的承受能
力分别核定。在灌区范围内能够进行有效灌溉的耕地,以及水利工程的扬水设施设计排水范围内的区域,无论年度内是
否灌溉(排水),都应当按照规定的基本水价缴纳水费。水量水价按照供水(排水)的生产成本和生产费用核定。
第八条 工业用水的价格,从水利工程与用水单位引水设施的分界点起计算,并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消耗水的价格,按照供水生产成本、供水生产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
(二)贯流水的价格,按照消耗水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核定;
(三)循环水的价格,按照消耗水价格的百分之二十核定。贯流水和循环水使用后返回水利工程的,其水质必须符
合水利工程的水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返回水利工程,由造成污染的用水单位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并按照消耗水的价格缴纳水费。
第九条 生活用水的价格,按照略低于工业消耗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第十条 水力发电用水,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电站售电价格的百分之十五或者电网平均售电价格的百分之
十核定;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结合其他用水价格的三倍核定。小水电的发电用水,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
按照电站售电价格的百分之七核定;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电站售电价格的百分之十核定。利用同一水利工程
调节水量的梯级小水电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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