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德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德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法官制度
一、德国法院的组织体系
德国属于典文法体系型,各的大级和陆各法类系法国家院都,很严早格就按形照成法了院组系织统法的成的规定而设立。
德国的法院由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宪法法院、劳工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六个不同的系统构成,每一法院体系都有自身的管辖范围, 以分散权力和实现专业化审判。
其中主要的两个法院系统就是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法院的设置也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
统一后的德国,全国共有16个州,设有25个高等普通法院。
州初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的设置及行政区划也不相同,它是由州议会来决定的,除历史原因之外,决定的原则是不能离居民太远,要方便诉讼。
(一)普通法院。德国普通法院分4级。
1、地方法院。
审理诉讼标的在6万马克以下的民事案件和法定刑为四年以下徒刑的刑事案件。
轻微的民事案件和判两年以下徒刑的刑事案件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
判二年至四年徒刑的刑事案件可以由1名专职法官和2名陪审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2、州中级法院。
审理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和不属地方法院初审的民事案件、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由3名法官或1名法官审理;
刑事案件由3名法官和2名陪审官组成大刑事庭审理,少数案件由1名法官和2名陪审官组成小刑事庭审理。
3、州高级法院。
主要审理刑事、民事的上诉案件,但只就法律问题作出裁决,不审理事实问题。
刑事庭分小法庭和大法庭,分别由3名和5名法官主持。
民事庭由3名法官主持。
州高级法院还对反政府罪、间谍罪和重大集团犯罪进行第一审,一般由5名法官主持。
4、联邦最高法院。
是德国整个普通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法院。
内设5个刑事庭,l2个民事庭。主要审理申请复议的案件和不服州高级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初审带有全国性的刑事案件,如谋反、叛国案等。
联邦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只有涉及宪法的案件才移送到联邦宪法法院审理。
(二)行政法院。
在德国设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全国设联邦行政法院,在各州设有低级和高级行政法院。
联邦行政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受理联邦及各州之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某一政党或者社团的宣告、有关外交和领事事务的控诉以及有关联邦情报局事务的案件。
同时作为上诉审法院受理各州行政法院的上府驻州官吏的控诉,都属于各州行政法院的权限。除联邦立法另有规定应由其他法院受理的外,一切有关公法的纠纷都可以向各级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三)宪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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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权”、“行政权限裁决权”、“弹劾案审判权”之外,还拥有裁决联邦大选中有关选举诉讼案,以及确定某政党或某政党的一个独立组成部门是否违法的权力。
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是由联邦众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选8名,共计16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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