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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诉讼问题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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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诉讼问题探究 .doc公司人格否认诉讼问题探究
摘要:我国新《公司法》源于法理和我国立法抽象,使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理解不一,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该制度的滥用和误用。为完善该诉讼的良好运行,只要具体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就有权提起否认之诉。审理人格否认之诉应当实行“折中的举证责任”规则,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严禁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人格否认后控股股东所负责任的性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持谨慎态度并结合具体的国情研究该制度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公司人格;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诉讼

我国新《公司法》正式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对具体适用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还处于进一步探索的阶段[1],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过于抽象,细化的司法解释一直没有出台。因此,有必要对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主要疑难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

一、政府部门是否有权提起否认之诉

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在我国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基于特定的事由,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担无限责任,以制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2]。公司人格否认是为克服法人人格独立及由此所引起的法人责任独立的弊端而出现的一项法律矫正制度。
由于公司和公司股东不能提起否认之诉已成为主流观点[3],而政府部门是否有权提起否认之诉的争论较大。反对者认为公司债权人与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地位平等,债权人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才能实现公司人格否认,追究股东连带责任[4]。公共利益包括抽象的公共利益和具体的公共利益,只要具体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就有权提起否认之诉。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国家利益时,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部门与公司及其股东之间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政府部门可以直接凭借其行政权力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因此,对《公司法》“债权人”既包括民事关系中的各类债权人,也包括劳动关系中的债权人,还应包括行政关系中的特殊债权(如国家税收债权)等。公司人格否认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就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保护。
公共利益的实现主要由政府部门实施,如控股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恶意逃税的行为侵害的并不是某个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是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最终侵害的则是具体社会公共利益。此时税务部门就有必要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人民法院一旦认定涉案公司有以法人面纱掩盖恶意逃避税收的具体行为时,就有可以依据公共利益的要求否认公司人格,支持税务主管部门的请求,此时的原告就应当是税收机关,法律应当赋予其提起诉讼的资格。
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国家利益时,政府部门直接凭借其行政权力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这属于行政执法程序,适用人格否认属于司法程序。如果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无权提起否认之诉,当符合公司人格否认法定条件,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如税款)时,行政部门通过法定程序执行完公司财产而不能满足债权是,是没有权通过行政程序否认公司人格,即不能直接执行滥用公司人格的控股股东的财产,其结果是损害国家利益。如果赋予行政部门的原告资格,通过司法程序否认公司人格,追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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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pppcc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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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