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研究.doc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研究
【摘要】为了防止不当的合并审理所可能造成的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现象,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合并与分案审理都作了严密周详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基本上没有任何规范合并与分案审理的条款,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不当合并审理既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又会滋生以下弊端:庭审流于形式、剥夺了共同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权,导致了超期羁押、被告人减刑和假释权无法得到保障、影响被告人的上诉权和申诉权、侵犯了被告人的聘请辩护律师权和会见律师权。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限定刑事案件关联性的范围,明确规定分案和合并审理的各种法定情形及救济措施。
【关键词】合并;分案;辩护权;关联性
【从刑事诉讼理论上而言,被告人和犯罪事实是刑事案件两个基本构成要素,一个被告人、一个犯罪事实,即构成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为数个,则构成数起刑事案件。[1]通常,法院的一次审判程序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但是,对于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数起刑事案件,法院往往会通过一次审判程序合并进行审理,即将犯罪主体或者犯罪客体合并于同一审判程序中进行审理。不过,对于有些案件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如果合并审理可能严重侵犯被告人辩护权时,法院就会将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实或者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通过另一个或数个审理程序分别进行审理,即分案审理程序。为了避免共同犯罪被告人之间相互矛盾的辩护策略“可能会使法庭审理异化为公诉人静坐一旁,被告人之间相互指控,相互定罪”[2]等诸多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现象,当今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与分案审理都作了严密周详的规定。locaLHOSt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却丝毫没有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对合并审理作了极为原则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显然,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仅仅只是为了解决合并审理中的级别管辖问题,根本无法规范司法实践中的合并与分案审理。
笔者在实证调研过程中发现,鉴于《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对合并审理基本上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各地法院在适用合并审理时不受任何限制,不当的合并审理层出不穷。如近年来,全国各地先后开展过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英国作为另一普通法系代表的国家之一,立法上也明确规定了合并与分案审理的条款。如《英国1971起诉书规则》第九条规定:
“犯罪是基于同一事实的情况下以及是同一性质或者类似性质的连续的犯罪的一部分的时候,可以合并审理。”显然,与《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与证据规则》相比,英国对于合并与分案审理的规定就显得比较简单和原则。不过,英国通过判例对该条规定进行了细化。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律规定的合并审判的条件既适用于单一被告人也适用于多个被告人情形,只要符合该条件,允许将数个被告人合并审判,从而就澄清了该条规定是否适用于多个被告人的争论;[56]其二,对于“同一行为”以及“同一性质或者类似性质”的含义,判例也作了扩大化的解释,认为“同一行为”不仅指事实完全相同,且还包括是否起源同一事实。即不仅包括了一个行为的情形,也包括没有前一行为则后一行为不可能发生的情形。比如甲因打伤了乙而被指控,甲又试图贿赂乙作伪证,因为如果没有甲打伤乙的行为,就不会有后来的审判,也就不会有贿赂乙作伪证的行为,因此可以将这两个行为合并指控;对于“同一性质或者类似性质”的含义,判例认为应该同时从事实与法律两方面考虑,只有事实与法律都相似时,才具有“同一性质或者类似性质。”[57]从英国的审判实践来看,与美国大体相似,只要属于符合情形的单一被告人的数项指控犯罪以及数个被告人的犯罪,法院通常都会合并审理。同时,立法上还是赋予了被告人获得分离审判的权利,如《英国1915年起诉书法》第5条第3项规定:“当法官发现合并审判将对被告人的辩护产生不公或混乱时,可以作出分开审判的命令。”即使控辩双方未申请分开审判,法官也可以自行作出分开审判的决定,但是在作出分案审判决定之前,应当听取控辩双方尤其是被告方的意见。[58]
不过,对于“同一性质或者类似性质”的犯罪事实是否应该进行分案审理,英国和美国的作法还是存在一些差异的。“同一性质或者类似性质”的犯罪事实往往属于一种品格证据,如被告人被指控实施了系列性犯罪或者猥亵儿童案件即属于此种情形。虽然在传统意义上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倾向于禁止采纳证明被告人以特定方式行为的气质或倾向的证据。经常用于表达该规则的说法是,‘被告人必须因为他做了什么,而不是因为他是谁而受到审判’”。[59]但是,美国联邦议会1994年通过了三条新的证据规则,分别作为第413条、414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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