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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成员:董菁茹
聂蓓
赵晶晶
保险合同概述述
保险合同(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利义务关系的的协议。即即根据据当事人的双双方约定,一一方支付保险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保险标的发生生约定事故时时,承担经济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定事故发生时时履行给付义义务的一种法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合同的共性
一、合同的当事人人必须具有民事行行为能力。
二、是双方当事人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的行为。
三、保险合同必须须合法,否则不受受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双务性当当事事人双方都享有权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为另一方的义务。。 理由由在于:投保人富富有按约定缴付保保险费的义务,而而保险人负有在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赔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务。
(二)射幸性保保险险合同履行的结果果建立在事件可能能发生也可能不发发生的基础上。注注意:射幸性特点点是就单个保险合合同而言的。
(三)补偿性即即保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所承担的义务仅限限于损失部分的补补偿,赔偿不能高高于损失的数额。。
(四)条件性只只有有在合同所规定的的条件得到满足的的情况下,合同的的当事人一方才履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行其义务。
(五)附和性当当事事人一方提出合同同的主要内容,另另一方做出取或舍舍的余地,没有商商议变更的余地。。
(六)个人性((体现在财产保险险合同中)保保险公司所保障的的是遭受损失的被被保险人本人,而而不是遭受损失的的财产。表表明投保人在转转让自己的财产的的同时,不能同时时转让其保险合同同,除非经过保险险公司的同意。
案例一
2006年6月,,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公司泉州支公司投投了意外伤害险,,保费为168元元,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为10万元。(双务性)((射幸性))
(补偿性)
2007年5月,,王先生在救邻居居时溺水身亡。同同年9月,王先生生的父亲向保险公公司索要儿子死亡亡保险金。(条件性)
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同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有形或或无形财产
合同主体:保险人人,投保人,被保保险人 理论基础础:损害补偿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人的生生命身体健康康
合同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益人
理论基础:不适用用补偿原则损害
二、定值保险合同同、不定值保险合合同与定定额保险合同同
定值保险合同:合合同当事人事先确确定保险标的的保保险价值,在合同同中载明,以确定定保险金最高限额额。优优点点:1理赔手续简简便;2减少纠纠纷。缺缺点:被保险人容容易进行保险欺诈诈。
不定值保险合同::合同当事人不事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的保险价值,而而在事故发生后在在估计价值,确定定损失的保险合同同。
定额保险合同:针针对人身保险合同同而言。订立合同同时,双方约定保保险金额,投保人人达到合同条件时时,保险人按约定定给付保险金的保保险合同。
三、足额保险合合同,不足额保保险合同,超额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低额保险合同同)保险金额小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险合同。原因3个 赔偿方方式:比例赔偿方方式和危险赔赔偿方式
超额保险合同:保保险金额超过保险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同原因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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