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建设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要点剖析
摘要:随着我国对基础建设投资的逐年加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从传统工作模式中拓展出新的审计思路,加强结算审计的
力度,积极探索工程合理的审计方式方法,尽快形成比较完善的工程结算审计操作原则,做到以理服人,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
出发,争取在提升审计部门的威慑力的同时处理好争议双方之间的问题。
关键词: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固定总价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审计原则
所谓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指的是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时依据合同规更情况的分部、分项工程。而对于设计深度不够,施工条件却发生较大程度变
定的项目造价、类别以及实际完工项目的造价、类别加以对比,增删内容,每化的工程,重点应放在合同总价调整方面。
一项都进行计算,然后经过建设单位认定之后最后产生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
二、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下的工程结算审计基本原则
造价。在开展审计业务工作时,要加强和建设施工单位之间的交流,以攻克专
业上的技术难点,下文做具体探讨。固定综合单价是以固定综合单价为基础构成合同的计价形式,业主与承
包人分别承担清单工程量的风险和投标报价的风险。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
一
、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结算审计原则
合单价不能变动。通常情况下,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所包含的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价款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保持不变,同时约定在风险费用和承担风险的范围,以及风险范围之外的调整方法。
超出风险范围情况时对工程价款及工程量变化的具体调整方法。由于在投一对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审计
标阶段就需要全面考虑影响工程条件的各种不可预见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当生产要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
施工条件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因此报价对风险因素的考虑是综合性围时,将导致承包人生产成本剧增或剧减,对承包人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
的,工程量及其综合单价的计算是这种综合性的具体表现。所以据此签订的经济损失。很显然这类情况属于索赔的范畴,审计时应按合同中的索赔条款进
合同,表明发包人在合同承包范围内及约定的风险条件范围内的工程总价固行审核,查验有无相应的索赔报告、索赔批复,审查索赔事件的真实性及索赔计
定不变,只有当约定的风险条件范围发生变化时,方可调整合同价款。算的准确性。故对于在结算审计阶段提出的此类调价要求,若审计人员无法通
一对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审计过现有的资料真实还原当时的情况,根据索赔时效条款,应该予以拒绝。如果合
和固定单价合同类似,在约定风险范围外的价格波动,由承包人发包同双方未对综合单价的风险范围进行约定,而实际中确实出现较大的变化,应
人按索赔程序执行。审计时,对相应索赔报告及批复进行核准。但是如果双如何处理未约定风险并不代表双方放弃协商的权利。由于合同的存在,证明双
方未进行风险约定,将不能按固定单价合同那样由双方协商调整。因为固定方在权力和义务上享有对等的地位,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本文认为
总价强调的是约定范围条件内的一次性包死,承包人必须承担工程量和价格可参照结合工程惯例,按当地政府相关补差文件签定合同补充协议,如当人工、
因素的风险,合同着重强调工程承包范围内总价不变,只要承包范围及内容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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