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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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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机制,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是指旨在帮助来我市的留学人员解决创业资金困难,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扶持其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业资金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中切块安排,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由市科委、市财政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共同实施管理。
第四条创业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择优扶持、市场运作、依法管理、安全保值的原则。
第二章扶持对象
第五条创业资金的扶持对象是进入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加工等科技型企业。上述企业必须由留学人员创办的,并符合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进驻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创业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技术)应符合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范围,且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2、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达50%以上。
3、企业主要决策、经营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背景、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好的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第三章运作方式
第七条创业资金扶持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规范运作。
第八条在政策性约定期内,本着政策扶持和规范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授权委托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作为创业资金投资主体,承担国有股权投资管理的职责,依法享有股东权益,履行本办法第十条所指的投资协议。
第九条创业资金的股权投资,其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且单项投资额一般不超过100万人民币元。具体投资额和股权比例,由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与留学人员企业的股东协商后,报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核准。
第十条创业资金的股权投资,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应与留学人员企业的股东依法签订投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原则上采用固定格式,其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投资额、占股比例、注资方式、权利与义务、经营方式与目标、风险责任、股份转让、纠纷处理和政策性约定等条款。投资协议书的固定格式,由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提出,报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审定。
第十一条创业资金的注入,可采取一次性到位或分期到位的方式,视投资协议书的具体约定而定。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持有(由创业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国有股份,在合资后三年内允许企业的其他股东以优惠价格部分或全部回购。在同等条件下,留学人员股东具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三条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指的政策性约定期内,留学人员企业因经营不善出现关闭或破产时,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和其他股东应及时、妥善处理相关善后事宜,依法在留学人员企业清算时取得应得资产。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二条所指的政策性约定期期满后,对尚未回购的国有股权,由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划归具有合法的投资经营范围、较好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能力、较完善的企业运行管理机制的国有独资企业持有和管理,依法享有各种股东权益。前款所述国有独资企业的确定和有关股权划转事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运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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