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部分县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和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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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部分县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和奖励办法
石门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2004年7月15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印发实施
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修改<石门县招商引资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修正)
为进一步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不断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进一步巩固扩大全县对外开放水平,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⒈凡牵头引进县外资金在我县新建一定规模项目和全程服务该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
⒉凡牵头引进县外资金首次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盘活、做大现有企业和全程服务的中介组织或个人。
二、奖励标准和办法
(一)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奖励
⒈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落户宝峰开发区工业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⒉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三产”项目(包括大型宾馆、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办旅游项目),在项目竣工开业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⒊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新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⒋凡引进国(境)外资金投资我县一、二、三产业项目,注册为外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万美元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属于工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4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⒌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引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落户我县的,另给予3万元至10万元特殊贡献奖。
(二)招商税收分成奖励
⒈凡达到招商引资奖励标准的项目,待项目竣工投产后,从创税年度起实行税收分成,每年年底兑现一次。
⒉凡县直单位引进的招商项目自竣工投产产生税收之年起,所产生的县级所得税收工业项目按10%的标准、其他产业项目按5%的标准兑现税收分成奖励;单独引进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的,按15%标准兑现税收分成奖励。
⒊凡乡镇单独引进项目进入工业园,自项目竣工投产产生税收之年起,按县级所得税收部分给予60%分成;与县直单位共同引进的,按县级所得税收部分自项目竣工投产产生税收之年起,给予乡镇50%分成。
凡引进落户乡镇的招商项目,属于乡镇单独引进的,自项目竣工投产产生税收之年起,按县级所得部分给予40%分成;属于乡镇和县直单位共同引进的,自项目竣工投产产生税收之年起,按县级所得部分给予乡镇30%分成。
⒋凡首次收购、兼并、参股停、破产企业的项目,以新增税收(当年税收上缴县级所得部分,减除前2年平均年缴税收额)为分成奖励基数。
⒌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可奖励的项目,属于乡镇单独引进的,其建设期间县级所得税收(包括建安税)一次性给予乡镇25%分成;属于乡镇与县直单位共同引进的,工业项目一次性给予乡镇15%、县直单位10%分成,其他产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次性给予乡镇20%、县直单位5%分成。
三、计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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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