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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承接三津蓟县盘山电厂二期工程246m高烟囱施工工程,因施工需要,于**年2月份从廊坊新技术开发公司购得一台SC200×200斜直两用多功能无级调速高速施工升降机,并于**年3月份正式投入使用,截止现在已连续工作5400小时,根本上每天工作20小时以上。该机架设高度随烟囱高页上升。我们认为该机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升降机外观质量、整机性能良好稳定,运行牢靠,操作便利。
二、采纳无级变频调速,起制动平稳无冲击,运行速度度大大提高,施工效率明显提高。
三、设计提升混凝土,钢筋的运载设备能够满意施工需要,使用比拟便利。
四、变频调速系统较过去传统的接触器掌握方式,更加牢靠,故障率较低,保证了施工进度。
五、电缆滑车系统、大跨度附着系统等设计合理、安装便利,整机稳性好。
六、标准节互换性好,对接误差小。
通过使用,我们也发觉该机有以小下几点缺乏:
一、电缆滑车轮上方应加一防罩,以防混凝土洒落,致使电缆磨破或卡阻。
二、混凝土料斗出料门应改良设计,更便利施工需要。
三、电气箱应更加密封一些,以防雨水进入。
总之,廊坊凯博公司生产SC200×200多功能施工升降机设计合理、性能先进、使用便利,尤其是公司的售后效劳准时周到,我们永久和这样的公司合作,使产品更上一层楼。
意见书建议书篇二
x:
经过这几天熟识制度和现场,加上与有关人员沟通,对金宝矿业职业安康安全治理体系有了一个初步了解,提出如下建议:
1、职业安康安全治理体系内职责、权限、沟通程序不顺。安环处主要职责是安全监视治理,负责公司级宏观的安全治理。详细的安全监视应由各厂、处的专、兼职安全员去完成。如施工、检修等的安全监视现在均是由相关单位给安环处发工作联络函,由安环处派员现场监视。这样治理效果、时效性差,人员利用效率低。
2、由于我公司已通过二级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安全治理根底不错,但是各部门之间安全治理职责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应重新修订。如工程验收签字应由各部门负责人代表各自部门的职责签字。
3、一些详细的安全治理业务还需要完善。
(1)特种作业(登高、动火、动土、受限空间等)应纳入安环处的监管范围,详细思路是通过办理特种作业证,明确各级安全治理人员、作业人员、责任单位的责任,审核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从而到达安全治理效果。
(2)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治理。公司安环处在开工前应对其施工治理人员资质、安全防护措施到位状况进展审查;对施工人员进展安全教育;与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基建处应与安环处加强沟通,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现场安全治理,安环处将派员定期巡查监管。
(3)危急源识别与评价应每年重新识别;
(4)环境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应建立并每年重新识别;
(5)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试应每年至少进展一次,有记录并存档、建立台账;
(6)各类台账应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消防器材、安全设施、事故治理等)
(7)员工安全手册编制。用于员工入厂及平常的安全教育、培训)。
4、各级员工的岗位职责应上墙。
5、职业安康安全治理体系组织机构图应建立。
6、为健全职业安康安全治理体系,车间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可由车间副主任兼职;后勤处室可指定一名科长任本部门的兼职安全员
7、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如线缆暴露、氧气乙炔安全距离不够及混放问题等。
8、各级安全治理人员的资质和任职要求问题。
9、安全措施费用的治理应按程序治理和使用并建立台账。
意见书篇三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
案由: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起诉书号:兴检公刑诉[**]33号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日公开审理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视职责。
在刚刚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展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分别就自己参加的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展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晰,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文艺、郑彦康伙同范少聪、王利强于**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大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大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头时就没有明确详细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详细的人和物进展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急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大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猜测的严峻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有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急后果具有“明知”的熟悉。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大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确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熟悉,属于直接有意;同时,依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当能够明确地熟悉到在高速大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简单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有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急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大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大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大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急方法”。
五、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四人于**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幸运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法规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大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峻。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担当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害,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的顺当进展,对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犯有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文艺、郑彦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少聪、王利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文艺、郑彦康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少聪、王利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阔人民群众的剧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意见书建议书篇四
敬重的董事长:
你们好!很荣幸能效劳于**建立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飞速我参加**已经十年多时间,很快乐看到公司不断的壮大,每年业绩斐然,这已经解决了企业的生存问题,可能也另同行望尘莫及,这也是一个企业的生存之本。
在这种另人欣喜的状况下,我们公司的治理层仍旧能居安思危,在公司的治理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我坚持效劳于公司的缘由之一。
因此,基于对公司了解,在此提出一下建议。以下建议出于本人对本职工作的充分重视,真诚盼望能够对公司的进展有所裨益,盼望公司走得更稳键走得更远,因此若有言辞不妥之处,请领导多多谅解。
意见书篇五
世纪城G区1#楼装修队:
世纪城G区地库施工队:
一、事故经过:
1、**年7月18日下午15时,世纪城G区1#楼南侧面发生一起高处落物伤人事故。目前伤者状况未定,头部缝了5针,消炎治疗,待出院。
2、伤者杨代华系地库钢筋绑扎施工人员,在车库与主楼通道位置绑扎钢筋。
3、伤者杨代华垂直上方为装修单位职工在1#楼5层清理垃圾(张玉春、杜迎春;未经过安全培训教育、考核)9层剔凿、清理砼块、垃圾(于前兵未经过安全培训、考核,而且有身体残障)(附照片)。车库与主楼通道位置有大量的砼块和半截空心砖和小砖。(附照片)
4、工程安全部1#楼主管安全员:单恒龙在13点40分左右就打电话通知1#楼装修职工不要从楼上扔砼块和垃圾,也就是未发生事故的时候。包括在**年7月9日和7月11日下发给1#楼装修单位的工作联系单中均提到:“严禁从楼内乱扔杂土、垃圾”。包括工程安全部组织2023年6月20日中午13点的职工进场会议中也有提到。
二、处理程序:
1、考虑到本次事故涉及到两家主体施工单位,故由工程安全部负责协调处理,处理根据法律、法规,现场实际状况及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进展,做到公正、公正。
2、四不放过原则:⑴、现场隐患未排解的不放过;当即已经没有职工从楼内乱扔垃圾。⑵、事故缘由未查清的不放过:依据工程安全部现场取证及了解状况,初步认定为1#楼装修单位职工高处乱扔垃圾所致(事故经过内容与照片做解释)。⑶、责任人及群众未承受教育的不放过:当即工程安全员卢峰、单恒龙就对1#楼清理作业人员进展安全教育包括施工队长陈正权。⑷、责任人(单位)未承受惩罚的不放过:依据1#楼装修队事故处理协作态度及事故影响状况待定。
三、责任划分及依据
一、1#楼装修施工队:
1、未按建立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配备方法》第十四条其次款规定:设立专职安全员,故无人履行现场安全监视和检查治理。导致事故发生,1#楼装修队负治理责任。
2、楼层清理人员:张玉春、杜迎春、于前兵在进场作业前,1#楼装修队均未对其进展安全生产学问培训教育和考核,无任何安全资料,作业前未见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活动书面纪录资料。新职工进场也未准时通知工程部。现场施工人员已到达30人左右,而上交职工的安全资料只有16份。属于严峻治理失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1#楼装修队负主要责任。尤其是职工于前兵患有严峻身体残障,必需马上清出本施工现场。
3、职工违章作业将垃圾从高空扔至楼下,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
二、G区地库施工队:
1、钢筋绑扎作业人员杨代华承受过安全生产学问培训和考核,但是在楼层临边作业时上方未实行任何防护措施,违反工程安全部2023年7月4日下发的《钢筋工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第五款规定要求:“全部作业人员施工作业前必需检查作业四周的安全状况,确认安全前方可施工,严禁违章冒险作业。(节选)伤者杨代华负次要责任。
2、考虑到伤者系直接事故受害者,故给于批判、教育处理。
四、处理打算意见:
1、由责任单位1#楼装修队支付伤者杨代华医药、诊疗费元,误工费元。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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